問:2015年山東省省直機關及直屬單位招錄公務員“基層工作經歷”如何界定?
答:招考職位明確要求有基層工作經歷的,報考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基層和生產一線工作經歷,并需提供相應的工作經歷證明。
基層和生產一線工作經歷,是指具有在縣級以下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村(社區)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工作的經歷。
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到高校畢業生實習見習基地(該基地為基層單位)參加見習或者到企事業單位參與項目研究的經歷,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在軍隊團和相當于團以下單位工作的經歷,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畢業生在校期間的社會實踐、實習、兼職等不能作為基層工作經歷。
入學前具有基層工作經歷的應屆畢業生,如果符合職位規定的基層工作年限,也可以報考具有基層工作經歷要求的職位。
對于服務年限滿5年(含試用期)的公務員報考的,下列情形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1)在縣(市、區、旗)、鄉鎮(街道)機關(含參照管理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的;(2)在中央、省(區、市)、市(地、州、盟)設在地方的縣(市、區、旗)以下的直屬機構(單位)或派出機構工作的;(3)在執法部門完全承擔一線執法職能的機關(單位)(如監獄、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某大隊、某中隊等,含市級以上公安機關承擔縣級機關部分職能的非行政區劃公安分局)工作的;(4)在上述機關(單位)掛職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