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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
根據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做好2015年初定或認定專業技術資格工作的通知》(杭人社發〔2015〕14號)精神,為做好我縣2015年專業技術資格認定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不符合初定資格規定的學歷(位)、所學專業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達到一定的專業技術工作年限后,經考核合格,可申請認定相關初級專業技術資格(不能認定的專業除外,詳見附件2)。專業工作年限應以勞動(聘用)合同(指專業技術工作崗位的合同)和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記錄(按國家相關政策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事業單位除外)為準。有從業資格要求的職稱系列須具備相應有效的從業資格。對中小學、幼兒園和中等專業學校教師,除學歷(位)、所學專業、專業工作年限等條件以外的其他初、認定條件要求,由教育部門另行制定。
一、學歷(位)和專業工作年限要求
1.所學專業符合附件要求的人員,可按下列條件認定相應初級專業技術資格(不能認定的專業除外):
(1)中專畢業后,從事專業工作滿5年(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后,任小學、幼兒園教師滿4年),可認定助理級專業技術資格。
(2)具有中專及以上學歷,現任員級專業技術職務滿1年,因專業技術崗位變動,可認定相應的員級專業技術資格。
(3)具有中專及以上學歷,現任助理級專業技術職務滿1年,因專業技術崗位變動,可認定相應的助理級專業技術資格。
2.所學專業不符合附件1要求的人員,可按下列條件認定相應初級專業技術資格(不能認定的專業除外):
(1)中專畢業后,從事專業工作滿2年的人員,可認定員級專業技術資格。
(2)中專畢業后,從事專業工作滿6年的人員,可認定助理級專業技術資格。
(3)大學??飘厴I后,從事專業工作滿2年的人員,可認定員級專業技術資格。
(4)大學??飘厴I后,從事專業工作滿4年的人員,可認定助理級專業技術資格。
(5)大學本科畢業后,從事專業工作滿1年的人員,可認定員級專業技術資格。
(6)大學本科畢業后,從事專業工作滿2年的人員,可認定助理級專業技術資格。
(7)取得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人員,具有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者,從事專業工作滿1年,可認定助理級專業技術資格。
(8)博士學位獲得者,可認定助理級專業技術資格。
(9)具有中專及以上學歷,現任員級專業技術職務滿1年,因專業技術崗位變動,在新專業技術崗位上工作滿1年,可認定相應員級專業技術資格。
(10)具有中專及以上學歷,現任助理級專業技術職務滿1年,因專業技術崗位變動,在新專業技術崗位上工作滿1年,可認定相應助理級專業技術資格。
二、申報材料
(一)《認定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表》一式1份。
(二)相關附件材料
1.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2.學歷、學位證明:
(1)2002年及以后取得的國內大專及以上學歷(含第二學士學位和研究生班)人員須提供相應的《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或《教育部學籍在線驗證報告》。
(2)2002年以前取得的國內大專及以上學歷(含第二學士學位和研究生班)人員須提供相應的《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
(3)只取得國內碩士學位人員須提供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認證的《中國學位認證報告》。
(4)獲得國外學歷、學位人員須提供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的《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
(5)獲得港、澳、臺地區學歷、學位人員須提供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的《港澳臺學歷學位認證書》。
(6)中專畢業生須提供《畢業生登記表》。
3.工作以來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記錄(應能反映符合初、認定專業工作年限要求),在杭州市繳納的部分須提供《杭州市社會保險繳費變動記錄》。
4.具有人事檔案管理權限的單位出具的存檔證明。
5.勞動(聘用)合同(應能反映符合初、認定專業工作年限要求)。
6.有從業資格要求的(如教師、會計、統計、法律、新聞、出版等)須提供從業資格證書。
7.留學回國人員須提供駐留學國使、領館教育處(組)出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
8.居民身份證、浙江省海外高層次人才居住證等相關身份證件。
三、申報受理
1.網上申報。個人或單位通過杭州市專業技術資格網上申報評定系統(網址:http://hzzcpd.train.gov.cn)如實填寫相關信息,并上傳附件材料;單位審核網上信息和相關附件材料后,點擊上報信息。
2.材料報送。個人或單位通過杭州市專業技術資格網上申報評定系統打印《認定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表》,在本單位公示無異議后加蓋單位公章,與相關附件材料原件和復印件報送至受理單位。
3.受理單位。教育系統所屬人員材料由教育局人事科受理,其他人員材料由縣人才資源開發管理辦公室窗口受理。
四、有關要求
受理單位要認真核對上傳的附件材料是否與原件一致,確保信息準確無誤。
材料受理截止時間:7月10日
聯系地址:桐廬縣城云棲中路828號2樓,聯系電話:58508566,64217631
桐廬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5年7月1日
附件:認定初級專業技術資格專業要求
序號 | 初級職稱 | 崗位要求 | 認定初級所學專業要求 | 說明 |
1 | 工程技術(助理工程師、技術員) | 建設工程:從事建設工程科學研究、規劃與設計、施工與監理、建設管理與中介服務等工作的人員。 | 不能認定。 | 參加杭州市建設工程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
2 | 水利工程:從事水利工程科學研究、規劃設計、施工建設管理、生產運行等工作的人員。 | 理學、工學門類中所有專業;與從事的水利工程專業相關的專業。 | 不符合認定初級所學專業要求的人員不能認定。 | |
3 | 環保工程:從事環境保護科學技術與研究、監測與分析、工程與咨詢等工作的人員。 | 理學、工學門類中所有專業;與從事的環保工程專業相關的專業。 | 不符合認定初級所學專業要求的人員不能認定。 | |
4 | 通信工程:從事通信工作的人員。 | 不能認定。 | 參加通信專業職業水平考試。 | |
5 | 計算機工程:從事計算機應用技術、軟件、網絡、信息系統和信息服務等工作的人員。 | 不能認定。 | 參加計算機技術與軟件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 | |
6 | 質量工程:從事質量專業工作的人員。 | 不能認定。 | 參加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考試。 | |
7 | 醫療器械:從事醫療器械研制、檢驗、生產、經營、使用、監督等工作的人員。 | 不能認定。 | 參加浙江省醫療器械行業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 |
8 | 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從事機動車維修等相關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檢測、評估、運用等相關業務工作的人員。 | 不能認定。 | 參加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考試。 | |
9 | 刑事科學、技術偵察:公安系統已通過省公安廳組織的刑事科學、技術偵察相關業務考試,并從事刑事科學、技術偵察等工作的人員。 | 無 | 可按規定認定。 | |
10 | 從事工業設計專業的人員。 | 不能認定。 | 參加浙江省工業設計職業水平考試。 | |
11 | 工程技術(助理工程師、技術員) | 其他工程:從事生產建設、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技術管理等工作的人員。 | 理學、工學門類所有專業;農學門類中工程相關專業;醫學門類中藥學相關專業;管理學門類中與工程有關的專業;與從事的工程專業相關的專業。 | 不符合認定初級所學專業要求的人員不能認定。 |
12 | 社會科學研究(研究實習員) | 在研究機構直接從事社會科學研究工作的人員。 | 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管理學、藝術學門類所有專業;與研究方向相關的專業。 | 不符合認定初級所學專業要求的人員不能認定。 |
13 | 自然科學研究(研究實習員) | 在研究機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人員。 | 理學、工學、農學、醫學門類所有專業;與研究方向相關的專業。 | 不符合認定初級所學專業要求的人員不能認定。 |
14 | 專利技術(專利研究實習員) | 在專利審查、專利代理工作崗位工作的人員。 | 理學、工學、農學、醫學門類所有專業。 | 不符合認定初級所學專業要求的人員不能認定。 |
15 | 中等專業學校教師(助理講師、教員) | 取得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在中等專業學校從事教學工作的人員。 | 無 | 可按規定認定。 |
16 | 技工學校教師(助理講師、教員) | 取得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在技工學校從事文化、技術理論課教學工作以及專門從事技工教育教學研究的人員。 | 無 | 可按規定認定。 |
17 | 技工學校教師(二級實習指導教師、三級實習指導教師) | 取得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在技工學校從事生產實習課教學工作的人員。 | 無 | 可按規定認定。 |
18 | 中學教師(中學二級教師、中學三級教師) | 取得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在普通中學、職業中學、農業中學等中等教育機構及省、市、縣(區)教研室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人員。 | 無 | 可按規定認定。 |
19 | 教育管理(研究實習員) | 在學校及相關事業單位從事學校教學、科學研究等方面的規劃、計劃評估及師資規劃、培訓和管理等工作的人員。 | 無 | 可按規定認定。 |
20 | 小學教師(小學一級教師、小學二級教師、小學三級教師) | 取得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在小學及省、市、縣(區)教研室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 無 | 可按規定認定。 |
21 | 幼兒園教師(幼兒園一級教師、幼兒園二級教師、幼兒園三級教師) | 取得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在幼兒園及省、市、縣(區)教研室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人員。 | 無 | 可按規定認定。 |
22 | 實驗技術(助理實驗師、實驗員) | 在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的研究室、實驗室等部門中從事配合科學技術研究、教學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實驗室達到一定規模的中小學校中,專職從事實驗技術工作的人員。 | 無 | 可按規定認定。 |
23 | 經濟專業(助理經濟師、經濟員) | 從事經濟咨詢研究、經濟管理決策和經濟管理實務等工作的人員。 | 不能認定。 | 參加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
24 | 會計專業(助理會計師、會計員) | 已取得相關從業資格證書,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 | 不能認定。 | 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
25 | 審計專業(助理審計師、審計員) | 從事審計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 | 不能認定。 | 參加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
26 | 統計專業(助理統計師、統計員) | 已取得相關從業資格證書,從事統計專業工作的人員。 | 不能認定。 | 參加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
27 | 衛生技術(技師、技士,中藥師、中藥士) | 從事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和藥具管理的工作人員。 | 無 | 可按規定認定。 |
28 | 衛生技術(藥師、藥士,中藥師、中藥士) | 在藥品研制、檢驗、生產、經營、監督等企事業單位從事藥學專業工作的人員。 | 不能認定。 | 參加浙江省藥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
29 | 法醫(法醫師、法醫士) | 公安系統已通過省公安廳組織的刑事科學、技術偵察相關業務考試,并從事刑事科學、技術偵察等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 | 無 | 可按規定認定。 |
30 | 廣播電視播音專業(二級播音員、三級播音員) | 廣播電視系統現職從事播音專業的人員。 | 無 | 可按規定認定。 |
31 | 體育教練員(二級教練、三級教練) | 省、市體育部門所屬各優秀運動隊的教練員,市、縣(區)體育部門所屬體育場、館、池(體育俱樂部)從事業余運動隊訓練的專職教練員,省、市體育運動學校和各級各類業余體校專職教練員。 | 無 | 可按規定認定。 |
32 | 農業技術(助理農藝師、農業技術員;助理獸醫師、獸醫技術員,助理畜牧師、畜牧技術員) | 直接從事農業技術、試驗、示范、推廣、培訓、科技管理等工作的農業技術人員和畜牧獸醫技術人員。 | 無 | 可按規定認定。 |
33 | 新聞專業(助理記者,助理編輯) | 已取得相關從業資格證書,在以發布新聞為專業的報社、通訊社、廣播電臺和電視臺的現職新聞專業人員。 | 無 | 可按規定認定。 |
34 | 出版專業(助理編輯,助理技術編輯、技術設計員,二級校對、三級校對) | 已取得相關從業資格證書,在經有關部門批準、登記的出版單位從事編輯、技術編輯、校對工作的現職專業人員。 | 不能認定。 | 參加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考試。 |
35 | 翻譯專業(助理翻譯) | 現職翻譯人員。 | 不能認定。 | 參加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 |
36 | 圖書資料專業(助理館員、管理員) | 從事文獻資源管理、服務與研究、信息咨詢、社會教育與推廣、現代技術應用與開發、業務管理與輔導等圖書資料專業工作的人員。 | 無 | 可按規定認定。 |
37 | 文物博物專業(助理館員、管理員) | 在文化系統各文博單位、其他系統的博物館從事陳列、考古、科研、保管、群工、鑒定等文博專業工作的人員,在文物系統從事復制、修復、裝裱、標本制作、科學實驗等技術工作的人員和從事圖書、檔案、資料等業務的人員。 | 無 | 可按規定認定。 |
38 | 群眾文化(助理館員、管理員) | 群眾文化系統各藝術館、文化館(站),工會、共青團等其他部門的群眾文化單位中從事群眾文化藝術專業的人員。 | 無 | 可按規定認定。 |
39 | 檔案專業(助理館員、管理員) | 從事各類檔案專業工作的人員。 | 不能認定。 | 參加浙江省檔案系列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
40 | 藝術專業 | 專業文藝單位的藝術專業人員。電影電視制片單位的攝影、攝象、錄音、剪輯專業的人員。 | 無 | 可按規定認定。 |
41 | 工藝美術專業(助理工藝美術師、工藝美術員) | 從事工藝美術創作、設計、研究、生產制作,包括傳統工藝美術和商業美術設計(平面設計、環境藝術設計、展示設計、工業設計、服裝服飾設計、廣告設計、傳媒藝術設計等)各工藝美術及藝術設計門類的人員。 | 無 | 可按規定認定。 |
42 | 律師專業(四級律師、律師助理) | 已取得律師執業證書并專職從事律師業務、法律援助律師業務工作的人員。 | 無 | 可按規定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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