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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穩定農村學校教職工隊伍,促進農村學校教職工的合理流動,特制訂本制度。
一、農村學校教職工流動以雙向選擇的形式進行。
二、各農村學校允許調入的教職工人數由縣教育局核定,具體學科崗位由學校確定。
三、各農村學校允許調出的教職工人數嚴格控制在20%以內(超編學科的富余人數不限)。
四、除學科教師有富余的情況外,農村學校教職工要求流動的,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所在學校工作已滿三年;
(二)2014學年末縣級以上學科教學成績檢測排位處于農村學校教師的前70%(所任教學科未進行縣級以上檢測的,2014年度年度考核排位處于本單位前70%);
(三)教師必須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
五、流動程序
(一)教育局核定各校教職工編制;
(二)各校在核定的編制范圍內上報學科(崗位)需求;
(三)教育局公布各校的學科(崗位)需求情況;
(四)要求流動的教職工填寫《遂昌縣教職工雙向選擇申請表》并提交給所在學校;
(五)各校審核教職工的《遂昌縣2015年教師雙向選擇申請表》;
(六)各校根據允許調出教職工總量的要求,綜合考慮各方面情況,確定同意參加雙向選擇的人選;
(七)教職工憑經所在學校簽署意見的《遂昌縣2015年教師雙向選擇申請表》參加雙向選擇;
(八)需求學校確定調入人選。所選擇的調入人員的現任教學科(崗位)必須與本校學科(崗位)需求一致;
(九)教育局審核雙向選擇結果;
(十)辦理調動手續。
遂昌縣教育局
201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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