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訊 烈士遺屬符合就業條件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人社部門優先提供就業服務。烈士遺屬已經就業,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時,應當優先留用。烈士遺屬從事個體經營的,工商、稅務等部門應當優先辦理證照,烈士遺屬在經營期間享受國家和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優惠政策。這是國務院7月28日公布的 《烈士褒揚條例》中明確規定的內容。
《條例》還規定,烈士的子女符合公務員考錄條件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為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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