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加蓋單位組織人事科公章。
2、國有企業單位在編人員,加蓋本單位上級主管部門人力資源部公章。
3、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非在編人員、民營醫療機構人員、個體門診人員須有人事代理部門審核蓋章[如:市人才市場衛生分市場公章(市衛生人才交流服務中心)或區縣人才交流中心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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