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試性質和目的
音樂術科考試是由合格的高中(中專)畢業生參加的選拔性考試。普通高校根據考生的術科和文化成績,全面衡量,擇優錄取。
以音樂創作與編配為主項的考生,通過考試檢測考生是否掌握了一定的音樂理論基礎;是否具有良好的音樂聽覺能力、識譜能力、一門器樂表演的條件,作曲編創能力和水平、音樂綜合表現能力和音樂創作基本知識。此專業僅限廣東省招生。
二、考試內容和形式
廣東省考生需參加廣東省音樂類統考合格后,按本大綱要求參加我校組織的校考。
三、考試科目和評分標準
1.考試科目:(僅有一試)
⑴筆試(和聲、旋律寫作)和面試(現場演奏一首鋼琴或其他器樂作品);
⑵呈交原創作品(歌曲或器樂作品至少一首,樂譜和有聲資料均可)
注:
①和聲考試范圍為基礎和聲(不超過離調);
②音樂寫作只要求單聲部旋律寫作;
2、評分標準
⑴和聲:具有正確的寫作方法,和聲配置正確;
⑵旋律寫作:樂句流暢、音樂形象完整、結構正確;
⑶面試:考察考生的基本編創能力;
⑷作品:呈交的自創音樂作品流暢完整,具有相應的寫作基礎,有一定的音樂創作能力;能較好地體現出樂曲的內容與風格,具有一定的感染力;
注:考生五官端正,具備學習器樂的生理條件,十指沒有殘疾。
四、考試成績計算方法
只設一試,且本次考試成績為終評成績。
滿分300分,考試按滿分300分進行評分。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筆試:(試卷中含和聲、旋律寫作)(225分);面試:(75分);
五、專業成績排名方法
本專業成績排名按總分、筆試成績由高到低依次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