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生注意事項
1、請認真閱讀并嚴格遵守考場規則,違反考場規則將嚴格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刑法修正案(九)》等相關法律規定處理,并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
2、考試時間:2016年3月26日: 8:30-11:30,14:00-17:00
3月27日: 8:30-11:30,14:00-15:30
3、2016年3月25日晚19:00起,綜合教學樓全部封閉。考生在規定時間內憑準考證和有效居民身份證進入考場參加考試。
4、考生遲到15分鐘不得入場,交卷出場時間不得早于考試結束前30分鐘。交卷出場后不得再進場續考,也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
5、考生不得攜帶手機、無線接收、傳送設備等進入考場,考試開始后如發現攜帶,無論開機與否一律按考試違規處理。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已觸犯《刑法》,將受到法律制裁。
6、本考點考試過程中全部考場啟用“高清視頻音頻監控系統”,使用 “第二代身份證鑒別儀”等設備監測考場環境,對于疑似違紀考生,監考或工作人員在不影響其它考生答題的情況下,有權對疑似考生進行詢問、質疑和留取影像等資料。請考生自覺遵守考場規則,違反考場規則將嚴格按相關規定處理。
7、考生休息室設在教4-101,每天11:30-13:30開放 。
8、考點辦公室設在綜合教學樓-101。
二、考風考紀教育公告
1、考生應樹立誠信考試觀念,遵守考試法規和考試紀律,珍惜個人名譽。
2、不要購買所謂“研究生試題”,以免上當受騙。
3、嚴厲打擊參與“槍手”替考活動的行為。
4、嚴厲打擊使用電子通訊作弊工具的行為。
5、考生如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務工作人員管理,有違紀、作弊等行為的,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嚴肅處理,將其有關情況通報其所在學?;騿挝唬瑢乐刈鞅椎脑谛I?,由其所在學校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直至開除學籍;對嚴重作弊的在職考生,將通知考生所在單位,由考生所在單位給予黨紀或政紀處分。已觸犯《刑法》,將受到法律制裁,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規或作弊事實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記入考生人事檔案,作為其今后升學和就業的重要參考依據。
《刑法修正案(九)》(節選)
第二百八十四條: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三、考場規則
1、考生應當自覺服從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相關工作地點的秩序。
2、考生憑本人《準考證》和有效居民身份證按規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應當主動接受監考員按規定對其進行的身份驗證核查、安全檢查和隨身物品檢查等。
3、考生只準攜帶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規定的考試用品,如黑色字跡簽字筆,以及鉛筆、橡皮、繪圖儀器等,或者按照招生單位在準考證上注明的所需攜帶的用具。不得攜帶任何書刊、報紙、稿紙、圖片、資料、具有通訊功能的工具(如手機、照相設備、掃描設備等)或者有存儲、編程、查詢功能的電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帶等物品進入考場??忌诳紙鰞炔坏脗鬟f文具、用品等。
4、考生入場后,對號入座,將《準考證》、有效居民身份證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驗?!稖士甲C》正、反兩面在使用期間均不得涂改或書寫。遇試卷、答題紙等分發錯誤及試卷字跡不清、漏印、重印、缺頁等問題,可舉手詢問;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考員詢問。
5、開考信號發出后,考生方可開始答題。
6、考生應當在答題紙的密封線以外規定的區域答題。不得用規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寫在草稿紙或者規定區域以外的答案一律無效,不得在答卷、答題卡上做任何標記。答題過程中只能用同一類型的筆。
7、考生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準吸煙,不準喧嘩,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旁窺、抄襲或者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傳抄試題、答案或者交換試卷、答題紙,不準將試卷、答卷、草稿紙帶出考場。
8、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考生應當立即停止答題并停筆。
9、考生不遵守考場規則,不服從考務工作人員管理,有違紀、作弊等行為的,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進行處理并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
四、博士研究生入學考試違規類型及處理辦法
違規行為類型及代碼 | 處理辦法 |
□5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52.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53.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5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55. 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56.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57.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58.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上標記信息的; □59.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 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
□6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6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63.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64.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65.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66.故意銷毀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或者考試材料的; □67.在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68.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草稿紙的; □69.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 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各階段成績無效 |
□71.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72.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73.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74.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75.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 |
□81.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82.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8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84.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85.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 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 |
□76.組織團伙作弊的; □77.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78.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79.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 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各階段成績無效。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節選)
第五條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成績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 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伙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