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編辦,市直各部門、各事業單位:
現將《襄陽市直事業單位公開選聘工作人員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對貫徹落實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反饋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事業單位管理科。
襄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襄陽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2016年5月11日
襄陽市直事業單位公開選聘工作人員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化市直事業單位人才隊伍結構,規范事業單位公開選聘工作,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開選聘,是指市直公益類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除外)從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在編人員中公開擇優選拔工作人員。
第三條 公開選聘必須按照黨管人才的要求,堅持崗位需求與德才素質相適應,堅持民主、公開、競爭、擇優,采取考試與考察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四條 市直事業單位調入工作人員,必須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內進行,并有相應的崗位職位空缺。除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市直公益類事業單位之間人員調動、按市編委襄機編[2015]52號文件規定可以采取直接考核調動方式外,其他情形一律采取公開選聘的辦法進行。
第五條 公開選聘應根據事業單位人才隊伍建設需要,統一組織,集中進行。公開選聘工作一般每年組織進行1-2次。
第六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負責公開選聘工作的綜合管理、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
第二章 資格條件
第七條 報名參加公開選聘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
(二)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年度考核均為稱職、合格以上等次;
(三)具有公開選聘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經歷,年齡一般在40周歲以下,特殊需要或緊缺專業人才年齡可適當放寬,但一般不超過45周歲;
(四)一般應當具備大專以上學歷;
(五)身體健康;
(六)符合選聘崗位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加公開選聘:
(一)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專門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二)受處分未滿期限的;
(三)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到定向單位工作未滿服務年限或其他限制性規定的;
(四)試用期內的新招錄(聘)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選聘程序
第九條 公開選聘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申報計劃;
(二)制定方案;
(三)發布公告;
(四)報名與資格審查;
(五)考試;
(六)組織考察;
(七)公示;
(八)辦理調動、聘用手續。
第十條 公開選聘事業單位根據本年度空缺編制使用計劃、職位空缺、人才隊伍結構等情況,制定公開選聘方案。主要包括:選聘崗位及條件、選聘數量、范圍、時間和選聘方式等。選聘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核準。
第十一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公開選聘事業單位申報的選聘方案,統一制定公開選聘公告并面向社會公開發布,也可委托主管部門或事業單位面向社會發布。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開選聘的崗位、人數和資格條件;
(二)公開選聘范圍、程序、方式和相關比例要求;
(三)報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
(四)考試科目、時間和地點;
(五)其他相關事項。
第十二條 公開選聘報名一般采取個人自愿與組織推薦相結合的方式。
公開選聘可由本人申請報名,也可征得本人同意后由組織推薦報名。
第十三條 公開選聘事業單位負責對報考人員進行資格審查。經資格審查合格參加考試人數與崗位選聘人數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1。單獨面向研究生及以上學歷人員招聘崗位一般不低于2:1。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取消或核減該崗位本次選聘計劃,允許該崗位報名人員改報符合條件的其他崗位。個別專業性強、急需緊缺人才,經批準可根據實際報名情況確定開考比例。
第十四條 考試可采取筆試、面試等多種形式,具體考試辦法由選聘單位在選聘方案中明確。筆試一般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統一組織,也可由主管部門或招聘單位組織。面試由主管部門或選聘單位負責組織。面試方案由主管部門或選聘單位負責制定,明確面試時間、地點、形式等內容,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后,由主管部門或招聘單位對外發布面試公告。
第十五條 筆試主要測試綜合能力素質和專業理論水平。
第十六條 面試主要測試履行崗位職責所要求的綜合素質和能力。面試的內容和方式應當針對各崗位的特點和要求分別確定。必要時,可以進行崗位業務水平、實際操作能力等測試。
第十七條 面試考官一般由7人組成,其中主考官由公開選聘單位領導擔任,其余6名考官全部從考官人才庫中在封閉現場隨機抽取,現場通知。
同一崗位的面試應由同一考官小組負責完成。
第十八條 考試綜合成績可根據筆試、面試成績按照公告規定的權重確定。筆試、面試成績和考試綜合成績應當及時通知本人。
第十九條 考察對象根據考試綜合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按照公告規定的比例確定。單獨選聘研究生以上學歷人員或其他緊缺專業人才,可根據面試成績或崗位業務水平、實際操作能力等測試成績從高到低順序按照公告規定的比例確定。
第二十條 公開選聘事業單位根據選聘崗位要求,對考察對象政治表現、道德品質、業務能力、工作實績等情況進行考察,并對應聘人員資格條件進行復查。
第二十一條 考察對象所在單位及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支持和配合考察組工作。
第二十二條 公開選聘事業單位組織考察對象進行體檢。體檢必須在市衛計委所屬有資質的醫院進行。體檢標準參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執行。
第二十三條 根據考察情況和選聘崗位要求,公開選聘事業單位研究決定擬聘人選,由選聘單位對擬聘人選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期一般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對沒有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聘用的,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備案,辦理調動和聘用手續,簽訂聘用合同;對反映有嚴重問題并查有實據的,取消擬聘用人員聘用資格。
第四章 紀律與監督
第二十四條 公開選聘工作中存在應當回避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公開選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視情況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
(一)不按規定的編制限額、崗位要求進行的;
(二)不按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的;
(三)擅自變更公開選聘方案,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公開選聘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六條 公開選聘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開選聘事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調離工作崗位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泄露試題和其它公開選聘涉密信息的;
(二)偽造考試成績或者其它有關資料的;
(三)協助參加考試人員作弊的;
(四)違反考察紀律的;
(五)因工作失職,影響公開選聘工作正常進行的;
(六)違反公開選聘工作紀律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七條 公開選聘工作要接受社會監督。公開選聘事業單位及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舉報,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各縣(市)、區事業單位公開選聘工作人員可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