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參加公開考調的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公務員(參公人員)身份;
2. 縣(區)及以下公務員(參公人員)報考的,應在縣(區)及以下機關或參公單位工作滿5年;
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團隊意識和吃苦耐勞精神,對工作有高度的責任心;
4.具有政務服務或法制、效能監察3年及以上工作經歷;
5.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6.年齡40周歲以下(即1976年6月13日之后出生);
7.歷年年度考核等次均在稱職以上;
8.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9.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考:
1.尚在試用期內的;
2.受過黨紀、政紀處分的;
3.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的專門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4.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到定向或鄉鎮機關工作未滿服務年限或其他限制性規定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