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考核共40分。教育科研、業務水平、輔導學生、榮譽稱號的起訖時間從2013年8月1日至2016年6月16日,以文件、證書、檔案等材料原件的時間為準。獲獎等級是指一、二、三等獎。
科學學科
一、教學效果(24分)
1.在縣2014學年第二學期教學質量抽測中所任教班級科學的成績以縣為單位,按均量值計算。每年以全縣平均均量值為基數,達到基數的記4分,每超過基數0.1分的加記0.1分,最高記4.5分;每低于基數0.1分的扣記0.1分,最低記2分。如果抽測的年級本校為多個科學老師任教或沒有抽測成績的,則以中小為單位,按均量值計算。以年級平均均量值為基數,達到基數的記4分,每超過基數0.1分的加記0.1分,最高記4.5分;每低于基數0.1分的扣0.1分,最低記2分。沒有抽測成績且整個年級是同一老師任教的,則每年記基本分4分。任教兩個班及以上的記平均得分。本項最高記9分。
2.實驗操作(8分)
考核組提供抽簽實驗一個,實驗器材統一安排,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操作。
3.創新實驗(5分)
自定實驗內容,自備實驗器材;要求邊演示,邊講解。講解內容可包括實驗名稱,實驗目的、實驗儀器、實驗方法與步驟、實驗結果、操作注意事項以及實驗的創新等。
4.科技類特長展示(2分)
七巧科技、創新作品、太陽能環保車、智能尋軌器、簡易機器人行走、電子百拼、紙橋承重、航模等科技類特長展示,要求材料自帶,現場制作、演示,時間1小時。
二、教育科研(5分)
出版過個人教育專著的記5分。有論文在國家級刊物上發表的每篇記2分,省級每篇記1.5分。獲得省級一等獎及以上的每篇記1分,二等獎記0.8分,三等獎記0.5分;市級一等獎記0.8分,二等獎記0.5分,三等獎記0.3分;縣級一等獎記0.5分,二、三等獎記0.2分。教學設計、教案(學案)、課例報告、教學實錄等同于論文計分,教育教學隨筆、課件等按同級論文減半記分。獲獎、發表同一內容只記一次最高分,合作論文平均計分。國家、省級論文發表指在正式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性刊物上發表(以2016年《全國報刊簡明目錄》上的刊物為準,不含有準印證刊物、類似論文集的增刊和出版物以及港澳出版物)。論文獲獎指在教育行政部門、教研室、教科所、教育技術中心(電教站)、教育學會(學會所屬一級分會)組織的論文評比中獲獎。課題獲獎按同級論文的4倍記分,合格課題按同級別論文三等獎記分,其中課題執筆人按1/2記分,課題負責人按1/4記分(執筆人、負責人為同一人的記一次分;執筆人、負責人多人合作的,記平均分)。論文、課題必須為科學學科類,其中教育管理、德育、班主任論文可記一篇,非科學學科課題獲獎減半記分。
個人得分計算辦法:以相同報考學科為組,(本人累計得分÷第一名累計得分)×5(小數點后保留兩位小數)。若第一名未超過5分的,各人均按實得分數計分。
三、業務水平(5分)
參加教育行政部門或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并經層層選拔的科學學科課堂教學、優質課比賽中獲獎的,市級一等獎及以上記2.5分,二等獎記1.5分,三等獎記1分;縣級一等獎記1.5分,二等獎記1分,三等獎記0.5分,聯盟級一等獎記0.4分,二等獎記0.2分,三等獎記0.1分。科學學科類錄像課獲獎按同級別減半記分。參加教育行政部門或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科學教師個人業務現場比賽,縣級一等獎及以上記1分,二等獎記0.8分、三等獎記0.5分,非現場比賽均減半計分。同一比賽按最高獲獎級別記一次分。本項可累計記分,最高記3分。
承擔教育行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與報考學科對口的公開課、觀摩課、講座任務(在各級各類培訓班中被培訓人員所承擔的任務除外),市級及以上記1.5分,縣級每次記1分,聯盟級每次記0.1分(聯盟級0.2分封頂)。以主辦單位文件、證明為準。同一活動或同一內容只能記一次分。本項可累計記分,最高記2分。
四、輔導學生(3分)
輔導學生參加教育行政部門、業務部門組織的本學科比賽中獲獎的,國家級每人次記2分;省級一等獎每人次記1.5分,二、三等獎每人次記1分;市級一等獎每人次記1.5分,二等獎每人次記1分,三等獎每人次記0.8分;縣級一等獎每人次記0.8分,二等獎每人次記0.5分,三等獎每人次記0.3分。(如比賽只取名次的,則第1名為一等獎,2-3名為二等獎,4-6名為三等獎。)若學生獲獎為非現場賽的、非經層層選拔的均減半記分;同一比賽按最高獲獎級別記一次分。輔導教師以主辦單位文件、學校原始檔案記載為準。多位教師輔導的,記平均得分。本項可累計記分,最高記3分。
五、年度考核(1.5分)
近三年年度考核連續優秀的記1.5分,二年優秀的記1.2分,一年優秀的記0.9分,三年合格的記0.6分。
六、榮譽稱號(1分)
任教以來曾獲縣級及以上教壇新秀、名師榮譽稱號的記1分。考核期內獲縣級及以上師德標兵(師德楷模)、優秀教師(先進教師、優秀教育工作者)、優秀班主任、優秀少先隊輔導員、信息工作先進個人、優秀新聞發言人、名師培養人稱號的記0.5分。同一榮譽只能記一次分,不同榮譽可累計記分,最高記1分。
七、職務加分(0.5分)
考核期內擔任過中小級教導處主任、教科室主任(以學校檔案或事實調查為依據)一學期及以上的記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