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土地及土地上的房屋建筑物被當地的管委會征用蓋辦公樓,不屬于公共利益的政策性搬遷。我公司是否需要繳稅?會計如何處理?
答:《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應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一)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轉讓房產土地的行為應繳納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和企業所得稅。
具體賬務處理如下:
1、將轉讓資產轉入清理時:
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