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資格審查貫穿于招聘全過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應聘或聘用資格;已辦理聘用手續的,予以解聘,且雙方互不作任何補償:
1.報考材料弄虛作假的;
2.經審核不符合報名資格條件的;
3.體檢或考察不合格的;
4.擬聘人選公示的結果影響聘用的;
5.未在規定的報到時間內報到的;
6.見習期或試用期表現不合格的;
7.法律、法規規定不準聘用的。
(二)因以上情形取消聘用資格的,可在總成績合格人員中依次遞補。
(三)其他未盡事宜,由招聘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招聘工作由區紀委全程監督。監督或投訴電話:0756—7263833(區紀委)、0756—7263996(區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