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考試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和處理,按照《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人社部發〔2009〕126號)執行。
2.報考者提供的報考信息、材料應當真實、有效、準確。資格審查貫穿招聘程序全過程,凡提供虛假材料獲取報考資格的,一經查實,取消報考資格,并按規定進行處理。考試中涉及違紀違規和提供虛假材料行為的考生信息,將在桐廬縣公共信用平臺予以公布。
3.各招聘崗位要求學歷均為國家承認學歷。
4.縣人社部門和招聘單位不舉辦也不委托任何機構舉辦針對本次招聘的輔導培訓班,不指定輔導用書和考試大綱。
5.進入考核、體檢、考察和擬聘用人員名單在桐廬教育信息網和桐廬人才網公布。
6.已簽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者,聘用前由考生本人負責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
7.本公告由桐廬縣教育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