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批及聘用
經筆試、面試、體檢、考核、公示合格的擬聘用人員(需要選崗的職位按照總成績排名先后依次選崗。如總成績相同,按面試成績高者優先;面試成績相同,按學歷高者優先;學歷相同,則加試專業知識筆試,以加試的專業知識筆試成績高者優先),由縣教育局按有關規定準備相關材料,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確認后,辦理聘用手續。聘用人員如系在職人員,由用人單位和主管部門按程序向考聘主管機關申報辦理工作流動手續;如系非在職人員,由用人單位和主管部門報考聘主管機關審批后辦理相關手續。其中,2017年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應屆畢業生須在2017年7月31日以前取得畢業證(要求有學位的,應同時獲得學位證書)和考聘崗位要求的資格證,超過規定時間未拿到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和資格證的,不予聘用,因上述原因產生的空額,不再遞補。
擬聘用人員應在規定時限內到用人單位報到。未經用人單位同意,逾期未報到者,視為自動棄權。未按時報到又無正當理由的,從該次公開考聘報名之日起,1年內取消其參加我縣事業單位公招工作人員的報名資格。報考者提供虛假證件及材料者,一經查實,由考聘主管機關取消其聘用資格,其在2年內不得參加我縣事業單位的補充工作人員考試。因上述原因產生的空額不再遞補。
聘用人員須與聘用單位簽訂5年及以上聘用合同,聘用后按規定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待遇。
新聘用工作人員最低服務期限為5年(含試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