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批及聘用
經筆試、面試、體檢、考察、公示合格且材料齊全的擬聘用人員,在公示期滿后3個工作日內,由用人單位和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填寫《富順縣事業單位公開考試聘用工作人員審批表》一式4份,報富順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確認,對通過審核確認的人員辦理聘用手續。公示期滿后,7日內,聘用人員如系在職人員,應提供有人事管理權限的單位出具的同意流(調)動或者同意解除聘用(勞動)合同或者生效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書等書面證明材料,由用人單位和主管部門按程序報招考主管機關審核確認后辦理相關手續;如系非在職人員, 由用人單位和主管部門報招考主管機關審批后辦理相關手續。若所報考的崗位包含有兩個及以上用人單位的,按考試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由考生依次選擇用人單位。
逾期不能按要求提供上述材料的,取消其擬聘(聘用)人員資格;擬聘用人員應在規定時限內到用人單位報到。未經用人單位同意,逾期未報到者,視為自動棄權。未按時報到又無正當理由的,從該次公開招考報名之日起,1年內取消其參加富順縣事業單位公開考試聘用工作人員的報名資格。報考者提供虛假證件及材料者,一經查實,由縣招考主管機關按規定取消其聘用資格,其在2年內不得參加富順縣事業單位聘用工作人員考試。因上述原因產生的空額不再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