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批及聘用
經筆試、面試、體檢、考察、公示合格且材料齊全的擬聘用人員,在公示期滿后3個工作日內,由用人單位和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填寫《沿灘區事業單位考試聘用工作人員審批表》一式三份,報沿灘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確認,對通過審核確認的人員辦理聘用手續。新聘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最低服務年限為5年(含試用期)。擬聘用人員應在規定時限內到用人單位報到。未經用人單位同意,逾期未報到者,視為自動棄權。未按時報到又無正當理由的,從該次公開招考報名之日起,1年內取消其參加沿灘區事業單位公開考試聘用工作人員的報名資格。報考者提供虛假證件及材料者,一經查實,由沿灘區招考主管機關按規定取消其聘用資格,其在2年內不得參加沿灘區事業單位聘用工作人員考試。因上述原因產生的空額不再遞補。若所報考的崗位包含有兩個及以上用人單位的,按考試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由考生依次選擇用人單位。
二、紀律和監督
為保證2016年下半年沿灘區面向社會公開考試聘用教師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招考工作的公正性、嚴肅性、權威性,對招考工作中的各個環節,必須嚴肅人事工作紀律,防止和杜絕不正之風。招考工作要自覺接受紀檢監察和社會各界的監督,嚴禁徇私舞弊。在招考的任何環節,若有違反規定或弄虛作假,一經查實,取消報名資格或聘用資格,并按人事紀律追究當事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