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聘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法律,享有公民政治權利;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愿意履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義務,遵守事業單位工作紀律。具有符合國家或行業規定并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年齡條件和身體條件;
(三)具有適應崗位要求、正常履行職責的文化程度、專業技能條件和工作能力;
(四)具備崗位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聘用:
(一)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或刑事處罰,正在處分(罰)期間的;
(二)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司法調查或者審計的;
(三)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曾受辭退、開除處分的;
(四)現役軍人、在讀全日制普通高校非2016年應屆畢業生;
(五)在公務員招考和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考試中被認定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尚在禁考期內的人員;
(六)聘用后即構成回避關系的人員。根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人事部令第6號),凡與聘用單位負責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的應聘人員,不得應聘與聘用單位負責人員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崗位。
(七)不能與原單位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
(八)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的其他不予聘用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