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體檢
1、全部考核結束后,將根據崗位招聘人數,按照報考者考試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額確定體檢人員。如考試總成績相同,按面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額確定體檢人員;面試成績相同的,按試講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額確定體檢人員;所有成績均相同的,進行試講復試,按試講復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額確定體檢人員。
2、肝炎項目和標準參照教師資格認定的標準執行,其他體檢項目和標準參照修訂后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和《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執行。首次體檢不合格的,經本人申請,可復查一次,復查申請應在接到體檢結果通知之日起2日內提出,體檢結論以復檢結果為準。
3、因未按要求參加體檢和體檢不合格出現的空額,經招聘單位申請,報主管部門批準后,可按照招聘崗位報考者考試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額遞補體檢人員。
4、體檢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報考者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