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體檢
按照報考人員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額確定進入體檢人員名單(如總成績相同,按綜合面試成績高者優先;綜合面試成績相同,按學歷高者優先;學歷相同,以專業知識能力測試成績高者優先)。體檢的項目和標準參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修訂后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關于進一步做好公務員考試錄用體檢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5號)和《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有關修訂內容的通知》(人社部發〔2013〕58號)等規定執行。其中,乙肝檢測項目按國家人社部、教育部和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的要求執行。體檢在二級甲等及以上綜合性醫院進行。考生對體檢結論有疑問的,可在接到體檢結果通知后的規定時間內書面申請復檢一次,復檢在原體檢醫院以外的二級甲等及以上綜合性醫院進行,復檢人員的體檢結果以復檢醫院出具的結論為準。未按時參加體檢或體檢不合格的,依次等額確定遞補人員參加體檢,參加面試人員均體檢不合格或放棄體檢的,不再遞補。
二、公示
對體檢合格的擬聘用人員,在學校校園網進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內容包括擬審核確認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準考證號、招聘崗位要求的本人其他有關基本情況等,并公布監督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和舉報。舉報者應以真實姓名實事求是地反映問題,并提供必要的調查線索。凡以匿名或其他方式反映的問題不予受理。對公示期間反映有嚴重問題并查有實據、不符合報考條件的,取消被公示人擬聘用人員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