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考核合格者,為擬聘用對象,經公示7天無異議的,應聘者與教育局簽訂就業協議書,待畢業派遣報到后,辦理聘用手續。
2.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經核實如不具備聘用條件的,取消聘用資格,造成招聘職位不足或空缺將不再遞補。
3.擬聘用人員逾期不按規定報到的,或不能在2017年 8月31日前取得規定學歷、學位等相關證書的,或擬聘用人員不服從教育局統一安排的,取消聘用資格。
4.新聘用的人員按有關規定實行人事代理和為期一年的試聘期,試聘期滿能勝任教育教學工作并經考核合格的,與學校簽訂正式聘用合同;如試聘期滿不能勝任教育教學工作并經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資格。未取得教師資格證書的人員須在錄用起兩年內取得相應教師資格證書,屆時未取得的解除聘用合同。聘用人員凡屬農業家庭戶的(己實施戶籍制度改革的地區除外),須在試聘期辦理農轉非遷戶手續,在試聘期滿時,沒有辦理遷戶手續的,解除聘用合同。
5.新聘用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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