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流程
1.調入機關確定擬調任職位和擬調任人選;
2.調入機關向公務員主管部門提交調任請示和擬調任人選的檔案,經請示同意后辦理調任程序;
3.調入機關向編制管理部門申請編制卡;
4.對調任人選進行測評、考察,聽取調任人選所在單位有關領導、群眾和干部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構的意見,并形成書面考察材料;
5.調入機關集體討論決定擬調任人員,并按照任前公示制有關規定在調出、調入單位予以公示;
6.公示期滿無異議的,調入機關按照規定呈報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二、申報材料
1.調任請示(包括調任理由、調入機關的編制及職位空缺情況、擬任職位所需資格條件、擬調任人員的主要情況);
2.擬調任人員個人檔案;
3.編制卡;
4.《廣東省國家公務員調任、轉任呈批表》一式三份;
5.原單位對擬調任人員的鑒定材料一份;
6.擬調任人員測評材料、考察材料、公示材料各一份;
7.調任情況說明(包括測評、考察、公示、集體討論情況);
8.當地計劃生育審查表(一票否決表)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9.體檢材料一份;
10.其他相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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