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實施人才強縣戰略,加快構筑樂至人才資源高地,鼓勵和吸引高層次人才來樂至創業、工作、服務,進一步擴大人才總量、改善人才結構、提升人才素質,為實現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的跨越提升提供堅強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證,根據中央、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高層次人才引進遵循“政府引導推動、部門協調配合、市場優化配置、單位自主引進”的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我縣行政區域內的各級黨政群機關、企事業單位從縣外引進高層次人才,縣內及單位(集團)內部流動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引進對象與條件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高層次人才包括:
(一)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
(二)國家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國家級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的學術技術帶頭人。
(三)省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省級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的學術技術帶頭人,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
(四)博士學位研究生(全日制)或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
(五)我縣急需的相關專業的碩士學位研究生(全日制)或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
(六)我縣急需、緊缺的高技能型人才。
(七)經認定的高素質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及其他特殊人才。
以上所列人才包括具有與本條各款相當的知名度、學歷、學位的國(境)外人才。
第五條引進的人才應遵紀守法,誠實守信,身體健康,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第三章引進的方式和程序
第六條引進高層次人才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除可通過辦理調動、聘用等手續外,還可以采取兼職、講學、咨詢、短期聘用、人才租賃、科研與技術合作等柔性引進方式。引進的高層次人才,一般側重于到我縣的企事業單位或科研單位。
第七條黨政群機關引進高層次人才,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事業單位引進高層次人才,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引進高層次人才,可隨時報批,隨時引進。
第十條引進高層次人才程序:
(一)全縣統一引進
1.制定計劃。每年3月1日前由各鄉鎮、縣級各部門及其用人單位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需要,編制引進高層次人才計劃及職位。縣委組織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匯總后,提交縣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2.發布公告。經縣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后,由縣委組織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用人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引進工作。每年4月30日前統一發布引進高層次人才公告,公布引進的職位和條件。
3.組織報名。每年5月31日前組織召開洽談會,開展報名和資格審查工作。
4.考核招聘。每年6月30日前組織考核,安排體檢,簽訂協議,考核招聘。同一職位報名人數超過1:1的,采取面試、考核的方式確定引進人選。
(二)用人單位自主引進
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和第九條執行。
第四章政策待遇
第十一條對直接引進到我縣工作,與用人單位簽訂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高層次人才,按照以下標準逐月發放生活補貼,自引進之日起發放3年。
(一)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每月15000元。
(二)國家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國家級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的學術技術帶頭人每月7000元。
(三)省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省級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的學術技術帶頭人,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每月3000元。
(四)博士學位研究生(全日制)或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每月2000元。
(五)我縣急需的相關專業碩士學位研究生(全日制)或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緊缺的高技能型人才、經認定的高素質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及其他特殊人才每月1000元。
以上補貼,在黨政群機關或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工作的,由縣財政按照以上標準發放;在財政差額撥款事業單位工作的,由縣財政和用人單位根據財政撥款比例按照以上標準發放;在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和企業工作的,由用人單位全額承擔,確有困難的可從縣財政專項資金中按其補貼金額的10%—50%申請資助。
第十二條對柔性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用人單位應為其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對引進到我縣開展科研和項目攻關的高層次人才,在我縣工作期間,由用人單位視其項目完成情況按月發放生活補貼。
第十三條對直接引進到我縣工作,與用人單位簽訂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高層次人才按照下列標準一次性發放住房補貼。
(一)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150萬元。
(二)國家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國家級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的學術技術帶頭人70萬元。
(三)省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省級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的學術技術帶頭人,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30萬元。
(四)博士學位研究生(全日制)或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20萬元。
(五)我縣急需的相關專業碩士學位研究生(全日制)或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緊缺的高技能型人才、經認定的高素質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及其他特殊人才10萬元。
以上住房補貼,在黨政群機關或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工作的,由縣財政按照以上標準發放;在財政差額撥款事業單位工作的,由縣財政和用人單位根據財政撥款比例按照以上標準發放;在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和企業工作的,由用人單位全額承擔,確有困難的可從縣財政專項資金中按照其補貼金額的10%—50%申請資助。財政負擔的住房補貼由同級財政分3年支付。
夫妻雙方同時引進,且都屬住房補貼享受對象的,雙方同時享受住房補貼。
第十四條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符合上述多款條件的,按最高標準發放補貼,不重復計發。
第十五條視引進高層次人才學科領域研究項目的實際情況,提供與之相適應的實驗室和科研經費。其費用根據用人單位性質分別確定。用人單位屬財政全額撥款的,由同級財政全額承擔;屬財政差額撥款的,由同級財政和用人單位各承擔50%;其他單位引進的人才,可視其貢獻大小,由同級政府給予適當獎勵或資助。
第十六條優先解決高層次人才的專業技術職稱評聘問題。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原在外地獲得的專業技術資格,經審核無誤后予以確認并聘任。高層次人才的專業技術職務的申報、晉升、聘任,不受單位結構比例或指標限制。允許用人單位先聘后評、低職高聘。
第十七條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符合條件的,可優先推薦為有突出貢獻專家、學術技術帶頭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等人選。
第十八條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的配偶需來我縣工作的,原則上由引進單位或主管部門負責安置。符合“團聚工程”條件的,按“團聚工程”規定安置。已婚且配偶不在樂至工作地居住或未婚且父母不在樂至居住的高層次人才,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銷其每年一次的探親往返交通費用。
第十九條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的未成年子女需來我縣入幼兒園、中小學就讀的,由教育部門負責提供優質教育資源予以落實辦理。
第二十條人才引進過程中,純屬流動原因而不能正常接轉人事關系的,經組織人事部門確認后,可重新建檔,承認其原檔案身份、行政職務和專業技術職稱,工齡連續計算,并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關系、住房公積金等接續手續。
第二十一條實行高層次人才休假體檢制度。根據我縣實際,每年分層次、分批次組織高層次人才和優秀專家外出休假、療養,并定期安排體檢。
第二十二條引進的高層次人才按規定辦理社會養老、醫療保險等并享受相應待遇。
第二十三條凡帶技術、帶項目、帶資金到我縣開發的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開發項目可優先列入縣級各類科研項目計劃,可用技術作價參股,從開發所創稅后利潤中按比例提成,具體提成比例和方法協商確定,各有關部門要依法保護人才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在享受本辦法規定相應待遇的同時,可按規定享受其他政策待遇。
第五章管理、保障與服務
第二十五條凡引進的高層次人才,須與用人單位簽訂協議,明確服務方式、服務期限、工作職責、各項待遇和違約責任等。直接到樂至工作,服務期不低于5年的,方可享受住房補貼。凡享受了住房補貼的人員,合同期內因個人原因要求解除協議的,須退回已享受的住房補貼。該經費由用人單位負責收回,并按資金來源渠道予以上繳。
第二十六條事業單位引進的人員在協議執行期間,如協議雙方有一方提出終止協議,必須征得另一方同意,再按有關規定辦理解除協議等手續。
第二十七條引進的高層次人才正式聘用后的日常管理、考核工作,按管理權限進行。
第二十八條高層次人才的引進和管理工作,在縣委、縣政府的領導下進行。縣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按照工作職能各司其職、密切配合。
第二十九條縣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辦法實施的領導,其主要任務是:
1.審定引才計劃和工作計劃。
2.審定年度經費預(決)算。
3.審定資助對象、資助內容及資助額度。
4.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縣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才引進工作中的統籌協調。縣組織、人社、財政、科技等部門按照工作職能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各有關單位和部門要認真做好人才引進工作計劃及時報縣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議,并做好相關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三十條引進的高層次人才落實待遇申請,由人才引進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向縣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申報,批準同意后執行。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要做好高層次人才的管理、服務工作,合理使用人才,充分發揮人才的作用,切實防止和糾正閑置、浪費人才的現象。
第三十二條職能部門要加強對用人單位引進高層次人才情況的監督檢查。縣組織、人社、財政、審計等部門對用人單位的人才引進計劃執行情況、經費使用管理情況、人才作用發揮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對引進與需求不符、人才使用不當、經費管理不善的用人單位予以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對問題突出、整改不力的單位暫停核撥當年度人才引進經費或核減經費預算;對構成違紀、違法的,追究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縣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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