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條件
就業困難人員指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就業愿望并在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且處于失業狀態的下列人員:
(一)退養漁民和被征地人員;
(二)男性年滿50周歲以上、女性年滿40周歲以上的城鎮居民;
(三)連續失業一年以上的城鎮居民;
(四)已參加失業保險并連續失業一年以上的農村進城務工勞動者;
(五)享受本市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
(六)持《殘疾人證》的居民;
(七)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獨生子女戶、二女戶中,男性年滿40周歲以上、女性年滿30周歲以上人員;
(八)城鎮零就業家庭成員。
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程序
(一)社區受理。符合條件、準備就業再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社區(村)勞動保障工作站填報《廈門市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初審確認符合條件的,經社區公示、簽蓋,送街道(鎮)勞動保障事務所審核確認。
(二)街道(鎮)審核。街道(鎮)勞動保障事務所審核確認后,經錄入系統、簽章后報區就業管理中心審批。
(三)區就業管理中心審批。區就業管理中心經確認無誤后辦理審批手續。
承辦部門:區就業管理中心、街道(鎮)勞動保障事務所、社區(村)勞動保障工作站
業務咨詢電話:6684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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