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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化全區機關、事業單位用人制度改革,進一步探索人才引進機制,滿足我區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對各類人才的需求,在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實行雇員制度。為規范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是指全區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在編制外雇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所采取的一種用人辦法。
第三條 雇員制度主要在我區社會經濟發展重點領域或重大工程項目建設中緊缺人才的部門和單位實施。成立區雇員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區雇員制度實施的統籌協調工作。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立區雇員管理中心,為雇員的管理和監督實體機構,主要負責雇員的招聘、考核、獎懲及對以上事項的投訴、申訴等管理監督工作。
第二章 崗位分類
第四條 雇員是指擔負一定管理任務或專業技術任務的工作人員,主要包括初、中、高級管理崗位雇員以及專業技術崗位雇員。
第五條 雇員分為初級雇員、中級雇員和高級雇員三個級別:
“初級雇員”是指滿足單位一般工作要求,承擔技術性或輔助性工作的專門人才。
“中級雇員”是指滿足單位較高工作要求,承擔技術性或管理性工作,并在關鍵崗位擔任業務骨干或起技術帶頭作用的專門人才。
“高級雇員”是指滿足單位高層次的技術性或經營管理性工作需要,在關鍵崗位擔任技術決策和項目決策的高端技術人才、高層管理人才和高級金融人才。以及由政府短期聘用,在經濟、科技、金融、法律、信息和城市建設、城市規劃、城市管理、資本經營、資產管理、土地開發、土地經營等領域為政府提供技術咨詢和技術指導的國際、國內知名專家和學者。
第六條 雇員由低到高劃分為30個等級,其中1至10級為初級崗、11至20級為中級崗、21級以上為高級崗。
第三章 崗位設置
第七條 雇員崗位設置堅持精簡、效能的原則,既要保證人員素質、滿足各單位工作的需要,又要嚴格控制雇員崗位數量,降低行政運行成本。
第八條 實行雇員崗位申報制度。雇用單位根據工作需要提出雇員計劃申請,包括雇用理由、雇用人數、雇員職別、專業和條件、雇員的崗位職責要求等,報主管部門和區分管領導同意后,書面報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結合用人單位需求,按照“必需、合理、精簡、節約”的原則集中對用人單位雇員指標數量及類別進行審核,提出初步意見,提交區雇員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第九條 雇員崗位按一定的結構比例進行設置。初級崗雇員通常不低于該單位雇員總數的50%;中級崗雇員一般不超過40%;高級崗雇員一般不超過10%。個別雇員數量較少的單位,初、中、高級崗雇員比例依據工作崗位、個人條件等情況確定。
第四章 招聘
第十條 雇員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和人民;
(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共道德,無黨紀、政紀處分及刑事處罰紀錄;
(三)愿意為開發區(匯川區)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愿意履行雇員的職責和義務;
(四)符合擬聘崗位設定的資格條件;
(五)身體健康。
第十一條 雇員除應具備以上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崗位任職資格條件:
初級雇員須具備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含初級職稱),年齡35周歲以下。
中級雇員須具備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含中級職稱),5年以上本專業實際工作經歷和聘用崗位要求的相關專業技能,年齡40周歲以下,對緊缺專業的年齡可適當放寬。
高級雇員須具備碩士、博士學位或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含副高職稱),有本崗位要求的相關職業注冊資格,并有較高的學術造詣和專業能力。工作業績突出,在專業技術領域有較高知名度和較大影響力的,要求可適當放寬。
第十二條 雇員的招聘由區雇員管理中心統一組織實施。參照《遵義市事業單位新增工作人員招聘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競爭、擇優的原則,采取面向社會公開招聘、考試、考核的方式擇優聘用。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招聘雇員后應當將包括雇員基本情況在內的雇員名單分別報區雇員管理中心和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十四條 對于緊缺專業,特別是“高級雇員”采取組織考察、考核等方式進行聘用。如某些專業崗位因專業限制難以形成競爭,經雇員招聘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可通過個別選考方式確定。
第十五條 參加開發區(匯川區)機關、事業單位面向社會公開招聘考試,進入面試環節,但未被錄取的考生,如符合當年雇員崗位招聘條件,經雇員招聘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可直接作為雇員招聘的人選。
第五章 聘用合同
第十六條 雇員與用人單位或用人單位主管部門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書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一式四份,用人單位、雇員、雇員檔案和雇員管理中心各一份。
第十七條 聘用合同標準文本由區雇員管理中心統一制定。聘用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合同當事人;
(二)雇員崗位的主要工作職責,或者雇員的主要工作任務;
(三)用人單位提供的工作條件;
(四)雇員的工資、福利待遇;
(五)合同期限;
(六)聘用合同變更、終止的條件;
(七)違約責任;
(八)雇用單位和雇員約定的其它內容。
聘用合同的期限由聘用單位根據雇員的崗位任務確定,但每一聘用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合同期滿需繼續雇用的依據本辦法續簽聘用合同。簽訂1年以上聘用合同的應規定試用期,試用期一般為3個月。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應及時解聘。臨時性工作,可以按照課題或者項目的需要簽訂1年期以下的短期雇用合同,試用期可相應縮短或不規定。
第十八條 合同期滿、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合同即行終止。
合同期滿,如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愿意續聘的,如雇員級別無變更且上一聘期考核合格以上的,由雇員所服務單位在聘用合同期滿前2個月內提出續聘申請,按規定程序報區雇員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第十九條 雇員在受雇期間原則上應與原工作單位脫離工作關系并不得從事其它兼職工作。因工作或項目需要,通過柔性引進為政府提供決策咨詢或項目服務,并與政府簽訂短期聘用合同的政府高級雇員可采取兼職的方式。
第二十條 聘用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可變更或解除。聘用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及《聘用合同書》中的約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雇員可以單方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依法服兵役的;
(四)被錄用到國家機關或事業單位工作的;
(五)用人單位不履行合同,或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侵害雇員合法權益的。
雇員單方解除雇用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前30日告知用人單位。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雇員不得單方解除雇用合同:
(一)國家和省、市、區重點工程項目主要負責人和業務骨干,所承擔的任務未完成或者尚無人接替的;
(二)所從事工作涉及國家安全或絕密、機密信息,并在規定的保密期限內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情形。
雇員違反本款規定,單方解除雇用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 雇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雇用合同:
(一)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
(二)因嚴重違反組織紀律或者不按工作操作規程而發生責任事故的,或因失職、瀆職、營私舞弊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嚴重擾亂工作秩序,致使單位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四)有違法、違紀行為,不宜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
(五)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雇用條件或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的;
(六)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七)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八)因用人單位機構變動或簽訂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情形。
用人單位因此款第七項、第八項情形之一而單方解除雇用合同的,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雇員本人。
解除雇用合同后,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四條 雇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解除合同:
(一)患病住院期間或負工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二)女性雇員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五條 因合同期滿不再續聘、辭聘或解聘,受聘雇員與用人單位的聘用關系解除后,應及時向區雇員管理中心備案,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及時為解聘雇員辦理社會保險關系結、轉手續,區人才交流中心為其辦理檔案轉遞或人事代理手續。
第六章 工資、福利及社會保障
第二十六條 雇員受聘期間的待遇由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獎金四部分構成。由人事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結合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待遇標準,按照雇員崗位職別設置擬定相應標準,報區委、區政府研究確定。所需經費由財政預算劃撥給用人單位。各用人單位應按區委、區政府確定的雇員待遇標準執行,不得自行提高或降低雇員待遇。高級管理類雇員可同時享受匯川區高級人才津貼。
對特殊、緊缺專業技術崗位雇員可實行協議工資或年薪。
第二十七條 建立雇員薪酬水平的正常增長機制,根據本區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增漲幅度,定期調整工資標準。
第二十八條 雇員薪酬由用人單位以按月度計發和年度計發相結合的形式支付。其中,薪酬的80%按月計發,薪酬的20%,以年度考核結果和目標考核結果為依據,年終一次性發放。
第二十九條 雇員工資按實際出勤計發,缺勤按用人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雇員的加班工資、節假日工資的計算按照有關勞動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雇員試用期間工資按擬聘崗位等級的85%計發。
第三十一條 雇員因公務需要出差,按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報銷有關規定執行,費用列入各用人單位部門預算。
第三十二條 工作滿1年以上的雇員可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參照《匯川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雇員按照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其費用按照有關規定由用人單位和雇員本人按比例交納,并享受有關保險待遇。
第七章 考核和職業發展
第三十四條 區雇員管理中心或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客觀公正的原則對雇員進行考核,建立以聘用崗位職責為基礎,以試用期考核、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雇用期考核相結合的考核制度。雇員的考核以聘用合同為依據,根據雇員的工作實績進行考核。
第三十五條 高級雇員由區雇員管理中心會同用人單位進行考核,其他雇員由用人單位進行考核。
第三十六條 雇員的平時考核作為年度考核的依據,年度考核應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年度考核同步,參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辦法進行,新聘雇員工作時間不滿半年的,當年度參加考核,但不定等次。
第三十七條 雇員考核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次。單位雇員人數超過5人以上的,可對雇員單獨進行考核;雇員人員較少的單位,雇員考核列入本單位年度考核優秀率的計算基數。雇員考核結果報區雇員管理中心備案。
第三十八條 雇員年度考核和聘期滿考核的結果,作為雇員獎懲、工資晉升、續聘、解聘等的依據。雇員試用期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年度考核不合格、連續兩年考核為基本合格的不得繼續聘用。年度考核被評為優秀的雇員,參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優秀獎勵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連續兩年考核合格以上晉升一級工資;當年考核為合格等次以上的,其按年度一次性發放的20%薪酬全額計發,并發給年終一次性獎勵金;年度考核為基本合格的當年不得晉升,其按年度一次性發放的20%薪酬和年終一次性獎勵金按50%計發。
第三十九條 雇員本人如果對考核結果有異議,可以向單位考核領導小組申請復核,對考核領導小組的復核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向區雇員管理中心申請復核。
第四十條 雇員有下列表現之一的,應當給予獎勵:
(一)在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議或者管理有方,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二)防止或者避免嚴重事故,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免受或減少損失的;
(三)科研、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中,開拓創新,在工作崗位上做出重要貢獻的;
(四)有其它突出成績的。
第四十一條 各用人單位應按崗位需要為雇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業務培訓。聘用期間,雇員的人事關系和人事檔案由用人單位委托區人才交流中心統一代理和托管,并按有關規定連續計算工齡。
第四十二條 符合開發區(匯川區)引進人才基本條件且連續三年年度考核優秀的雇員,經單位推薦、組織考察,可按人才引進的程序完善人才引進手續,納入區內事業單位編制管理。
第四十三條 在區事業單位進人計劃內,每年拿出一定數量的崗位面向區內各單位連續聘用3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均為合格以上的雇員進行招考。
第四十四條 雇員履行雇用合同期滿1年以上分別錄(聘)用為區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可直接按試用期轉正人員享受待遇。
第四十五條 雇員因個人原因給單位造成較大經濟損失或社會不良影響的,予以經濟處罰并終止合同。
第四十六條 雇員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交流
第四十七條 雇員在同一單位工作滿9年后,如本人愿意繼續留在我區工作,經雇員管理中心考核優秀的,可根據本人特長推薦交流到其它用人單位另行聘用,并保持其待遇的連續性。確因工作需要的專業技術人才,經單位申請,區雇員管理中心考核特別優秀的,可繼續簽訂聘用合同。
第九章 監督
第四十八條 雇員的招聘及管理工作,必須嚴格執行本辦法各項規定,并遵守下列紀律:
(一)嚴格按照崗位設置及規定限額招聘雇員;
(二)嚴格執行崗位要求的資格條件;
(三)嚴格按規定程序招聘、考核、獎懲及調級;
(四)嚴格保障雇員管理工作公正合法;
(五)不準徇私舞弊。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適用于開發區(匯川區)機關、事業單位所有雇員。
第五十條 雇員與雇用單位因雇用程序或雇用合同的履行、解除、考核、工資待遇等發生爭議的,可以向區雇員管理中心申請復核,也可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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