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應嚴格遵循以下要求:
(一)確認承辦范圍
部門(人員)接到收文后,首先要確認是否屬于自己的承辦范圍,對不屬于本單位職權范圍或者不宜由本單位辦理的公文,應當及時退回交辦的文秘部門,并說明理由。通常需承辦的公文有:上級機關或本機關的指示,有的需向下傳達貫徹,有的在本機關內部執行;上級領導交辦的事項或需要辦復的公文;來自下級機關的請示或重要的報告;平行機關或其他不相 隸屬機關要求協作的函電、合同等;人大代表的議案、建議和 政協委員的提案。
(二)按批辦意見辦理
承辦部門(人員)收到交辦的公文后,應認真閱讀,掌握 公文內容、發文意圖及領導的批示意見,按照批辦意見認真組織辦理,不得自行其事,或者尋找理由推諉。但當遇到批辦意見與實際情況不一致,或隨機出現了新情況而不能按批辦意見執行時,可以請示后按批示意見辦理;情況緊急的,可在一定的條件下,采取相應措施。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聯合辦理公文時,被定為牽頭單位者,應擔負起主辦責任,并負責將有關單位提出的意見歸納整理,報請本單位領導審批。協辦單位要積極配合,不得借故推諉。
(三)及時快捷辦理公文
任何公文都具有時效性,對需要承辦,而本身沒有明確規定辦理時限的公文,承辦人員應根據公文的性質與重要程度及以往慣例,確定辦理的時限;對于緊急公文,應當按時限要求辦理,確有困難的,應當及時予以說明。通常,特急件應隨到隨辦。盡快在當時或在一日之內辦理完畢;急件原則上也是隨到隨辦,最遲不超過三天;對于限時完成的公文,應在限定的時間范圍內必須辦理完畢,不能延續。
(四)依據規章辦理公文
承辦中應遵循有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依據慣例及實際情況,辦理公文。同時,承辦工作要實行崗位責任制,對公文承辦人員要明確職責,提出具體的要求與指標,做到目標明確、各司其職、權責相符,賞罰分明,以保證承辦工作準確、及時、安全。凡被指定為牽頭單位者,具有主辦責任,但不得獨自行事,而應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召集會議,組織協調,并負責將有關單位提出的意見歸納整理,擬寫辦理意見。(五)簽注公文的承辦結果
為了日后查考公文承辦的過程、方式、結果以及承辦的責任者,便于維護正常的承辦工作秩序,防止出現重復辦文的現象,需簡要注明公文的辦理經過與結果,包括發文承辦的,注明復文號、復文日期;會議承辦的,注明會議名稱、會議時間、議定事項;電話回復的,注明時間、地點、人員、主要內容;當面解決的,注明時間、地點、解決方式方法,措施與結果等。
在公文辦理完畢之后,承辦人員應清晰、工整地在《公文處理單》的相應欄目內,填寫承辦的經過與結果,并應填寫承辦人姓名與日期,以備日后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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