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道德風險的存在、外部條件的不完善以及債轉股本身制度設計上的一些缺陷,使債轉股工作極易偏離軌道,使其又一次成為“最后的晚餐”。本文從企業、政府、銀行以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四個方面闡述債轉股的實施風險。
銀行與企業間的不良債權債務問題已構成中國現階段最為突出的經濟問題,阻礙著經濟體制轉軌的進程。上世紀90年代初,在解救國際債務危機經驗的啟發下,利用債轉股處理銀企債務癥結的思路在我國流行起來。
債轉股政策的提出,可謂“一石二鳥”,希望籍此能夠在帳面上,把銀行的不良資產大部分剝離,換取一張良好的資產負債表,輕裝上陣,以全新的面貌參與市場的競爭;對企業則卸下其沉重的債務負擔,不再每年承擔銀行借貸的本金、利息,改成向股東分紅,借債轉股之機轉換經營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但是,由于種種原因,債轉股的實施也存在一些風險。
來自企業的風險
“債轉股”政策的出臺,能使獲得這種機會的企業立刻卸掉沉重的債務負擔,大大減少企業的財務費用,減輕企業經營困難,從此不必還本付息。因此,為了搶到“債轉股”的名額,企業開始各顯神通。
債轉股原意旨在“對一部分產品有市場,發展有前景,由于負債過重而陷入困境的重點國有企業實行債轉股,解決企業負債率過高的問題”。但對于經營情況尚可、有能力按期償還貸款及利息的部分國有企業來說,卻是一種不公。他們因為經營得當,反而少了一個“無償”獲得資本金的機會。
來自地方政府的風險
債轉股的實施,地方政府和企業的積極性是相當的,因為兩者的利益緊緊地聯系在一起。企業若能夠擺脫債務困境,走上良好發展道路,那么將為地方帶來稅收、解決就業等一系列好處,能推動一個地區或者一個部門的經濟增長。債轉股對于地方和產業部門講,是一次負債資源變為投資資源的再分配。地方政府會慫恿那些資不抵債、生產經營沒有市場前景的企業進行包裝,提高身價;對于本身經營狀況不錯的企業降低標準,使之混同于債轉股規定范圍內的企業。債轉股工作因是由國家經貿委、有關銀行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負責進行的,因此,上下信息流通是不對稱的,操作一方并不能全部了解企業的真實信息,加之操作方的人員限制,考慮成本和時間因素,企業的上報和其條件的甄別還由地方經貿委來進行,這就更加弱化了監督機制。
來自銀行的風險
四大國有商業銀行是在這項政策實施中的最大直接受益者。根據政策,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將按帳面值對銀行不良資產進行1:1的收購,銀行可把這次剝離范圍之內的所有不良資產經過特定的程序,全部轉變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企業的股權,本身則換取由財政部擔保的債券。這樣一來,存在于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中的大部分不良資產就轉眼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一張完美的資產負債表,銀行在沒有巨額不良資產的壓力下,有機會重新調整經營思路,輕裝上陣,更好地參與市場競爭。 另外,按照目前銀行資產質量的狀況,需實施債轉股的這部分壞賬,實際上比那些不能進入債轉股序列的壞賬質量還要好一些,因為這些企業還有扭虧為盈的可能性。而那些更差的資產,銀行對它們已經不再存有希望,因此,銀行首先想到的是要剝離那部分真正的壞賬。根據目前企業運行的狀況,銀行在進行新一輪放貸的過程中,仍然面臨很大的風險。而對于政策規定的那些可以剝離的部分不良資產,因為它們畢竟在某種程度上還能為銀行帶來一部分的利息收入,銀行可能并不急于進行操作。這樣,銀行會采取相應措施,努力使不該被收購的不良資產被收購,使該被收購的不良資產盡可能延緩被收購。許多企業有擠進債轉股名額的主動要求,銀企聯合作假在所難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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