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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考生:
您好!
為了幫助您更好地了解今年全國統計從業資格考試的情況,現將考試的有關事宜,通過這封信向您傳遞,希望能給您的考試帶來方便。
一、考試注意事項:
1、本次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屬于全國統一考試,具體開考時間為2015年9月20日(星期日)。
上午:9:00--11:00 統計基礎知識與統計實務
下午:14:00--16:00 統計法基礎知識
考試將采用A、B卷形式,全部采用客觀題型,考生將用答題紙答題。
2、考生憑準考證及身份證按時進入考場,對號入座,并將準考證、身份證放在課桌左上角,以供監考人員查對。
3、考生遲到三十分鐘后不能進入考場,開考三十分鐘后方能離開考場。
4、考生進入考場可攜帶必要的書寫工具以及不帶有存儲功能的計算器;不能將書籍、資料、掌上電腦、電子記事本等帶入考場;手機、BP機必須關機。
5、考生進入考場后須保持安靜,不能吸煙、高聲談笑和喧嘩。
6、考生按規定用藍、黑字跡的鋼筆、簽字筆或圓珠筆在答題紙規定位置處填寫答案,不在答題紙規定位置或在試卷上填寫答案者,成績無效;不能在答題紙上作任何其他標記。
7、考生必須獨立答題,不能交頭接耳、交換試卷或答題紙、不能有偷看旁窺、傳遞紙條、抄襲等舞弊行為。
8、考試期間,考生一律不能以任何籍口離開考場后再進入考場續考;考試結束后,考生不能把試卷和答題紙帶出考場。
9、考生遇試卷分發錯誤及試題字跡不清等問題可舉手向監考人員詢問,但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能向監考人員詢問。
10、考試時間結束,考生須立即停止答卷,將試卷及答題紙放在桌面上,立即退出考場;考生離開考場后不能在考場附近逗留和交談。
11、考生應自覺服從監考人員管理,不能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人員進行正常工作,并應接受監考人員對考場內發生問題所作出的處理。
二、考生違紀處罰規定:
(一)考生有下列違紀情節之一者,予以警告,并扣其試卷成績20分:
1、將書籍、資料、掌上電腦、電子記事本等帶入考場,拒不按監考人員要求存放者。
2、在考場內交頭接耳、喧嘩、說笑,不接受監考人員勸告,影響他人答卷者。
3、不按規定關閉BP機、手機,并窺視手機、BP機信號內容或接聽手機者。
4、考試結束,監考人員宣布停止答卷后仍繼續答卷者。
(二)考生有下列違紀情節之一者,其試卷成績按零分處理:
1、未使用規定用筆答題者。
2、未按照規定的答題要求填寫答題紙者。
3、在試卷、答題紙密封線外寫準考證、姓名等,以及在答題紙上做特殊記號者。
4、姓名、準考證號等均未填寫,或字跡潦草無法辨認者。
5、考試后不交試卷、擅自帶走試卷、答題紙或故意撕毀試卷、答題紙者。
6、在考場內因有違紀行為受到兩次以上警告者。
(三)考生有下列違紀情節之一者,取消其當年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商請有關部門作出行政處理:
1、請人代考或替人代考者。
2、偷看夾帶進場的與考試科目相關的書籍、資料及字條者。
3、偷看事先寫在手掌或身體其他部位與考試科目相關的文字者。
4、偷看、抄襲他人答題紙者。
5、傳遞字條等物品,有意為他人偷看、抄襲答案提供方便,或雙方交換答題紙舞弊者。
6、經核查被確認為雷同答題紙的抄襲者和主動允許其抄襲者。
7、不服從監考人員監督管理,與監考人員爭吵,謾罵威脅監考人員,擾亂考場秩序者。
8、有其他違反考生規則的行為或其他舞弊行為,情節嚴重者。
三、其他事項:
1、今年的準考證號為14位,其中第8位的數字“1”、“3”、“4”:
“1”表示--兩門課均考
“3”表示--僅考《統計基礎知識與統計實務》
“4”表示--僅考《統計法基礎知識》
打印準考證后,請仔細核對,妥善保管。
2、 請各位考生根據考試大綱的要求認真學習,全面復習,熟練掌握各章節的知識點。自覺遵守考場紀律。
全體工作人員愿為全市考生做好服務工作,并祝全體考生考試成功。
附:監督電話:53857076
上海市統計局
201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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