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關于印發《注冊消防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和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及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56號]第二章第十九條規定,取得一級、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并申請注冊的人員,應當受聘于一個經批準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并通過聘用單位向本單位所在地(聘用單位屬企業的,通過本企業向工商注冊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交注冊申請材料。工作單位不在上述規定單位的考生,考后合格證書可能無法注冊,屆時產生的問題,由考生自行承擔,請考生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報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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