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聘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應聘人員除應具備《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1.社區(村)主職干部不超過45周歲(1970年9月1日之后出生),社區(村)黨組織專職副書記不超過40周歲(1975年9月1日之后出生);
2.新城區社區(村)主職干部應具有高中、技工院校、中專及以上學歷,中心城區社區(村)主職干部、黨組織專職副書記和新城區社區(村)黨組織專職副書記應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
3.招聘崗位要求的其它條件。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受理應聘
1.受警告以上黨紀政紀處分期未滿的(計算到2016年8月31日);
2.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
3.具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聘用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
報考人員不得報考聘用后即構成回避關系的崗位,回避關系包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上述關系的具體范圍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02〕35號)的有關規定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