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聘對象基本條件:
(1)遵守憲法和法律;
(2)具備良好的品行;
(3)崗位所需的專業或技能條件;
(4)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5)崗位所需的其他條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用:
(1)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期限未滿,或有違法違紀行為正在接受審查的;
(2)正在接受司法調查尚未做出結論的;
(3)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4)在行政事業單位招聘考試或行政事業單位招聘過程中有違紀違規行為受到處理未滿2周年的(期限自作出處理結論之日算起);
(5)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聘用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