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檢和考察
考試完畢,根據“面試成績×30%+說課測試(或試講)成績×70%”的辦法計算總成績,總成績滿分為100分。
根據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崗位計劃1:1的比例確定體檢、考察對象。若總成績相等,以說課測試(或試講)成績高的排位在前。
體檢參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修訂后)并按照有關操作規程執行。
考察按國家公務員局《關于做好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國公局發〔2013〕2號)執行。
體檢、考察實施前,國家、省出臺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體檢和考察工作由招聘單位適時組織實施,如體檢、考察不合格或放棄的,按考試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遞補。一次遞補后再出現放棄或不合格情況的,不再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