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培養目標
培養堅定地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堅定地維護民族團結和國家統一、立志為西部大開發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服務,在本門學科內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具有從事科學研究、教學、管理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能力和創新精神的高級專門人才。
二、招生政策
招生工作實行“定向招生、定向培養、定向就業”和“自愿報考,統一考試、單獨劃線、擇優錄取”的原則。學生畢業后,必須按協議回定向地區和單位就業,不得違約。
三、招生生源范圍
生源范圍:西部12省(區、市),海南省,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河北、遼寧、吉林、黑龍江等4省民族自治地方和邊境縣(市),湖南湘西自治州、張家界市(享受西部政策的一縣兩區)和湖北省恩施自治州;內地西藏班、內地新疆班、民族院校、高校少數民族預科培養基地和少數民族碩士基礎培訓基地的教師和管理人員。
四、招生名額:115名
五、報考條件
(一)參加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干人才全國統一招收碩士研究生考試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政審合格,立志為西部大開發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2、承諾畢業后回定向地區(單位)就業。其中,在職考生回原單位就業;非在職考生(含應屆本科畢業生)回定向省(區、市、兵團)就業。
3、考生的學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國家承認學歷的應屆本科畢業生;
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畢業學歷的人員;
獲得國家承認的高職高專畢業學歷后,經兩年或兩年以上(從高職高專畢業到2014年9月1日,下同),達到與大學本科畢業生同等學力,且符合我校碩士研究生招生簡章中報考說明(四)報考條件中的第3點要求的人員;
國家承認學歷的本科結業生和成人高校應屆本科畢業生,按本科畢業生同等學力身份報考;
已獲碩士、博士學位的人員。
4、身體狀況符合國家和招生單位的體檢要求。
5、不錄取未報考“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干人才計劃”的調劑考生。
6、漢族考生原則上應具有在國務院公布的民族區域自治地方3年以上工作經歷。
(二)推薦免試生可申請進入本招生計劃。
六、報名與考試
(一)考生應參加2014年全國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的統一報名和入學考試。
應屆本科畢業生原則上應選擇就讀學校所在省(區、市)的報考點辦理網上報名和現場確認手續。其他考生應選擇工作或戶口所在地省(區、市)的報考點辦理網上報名和現場確認手續。
網上報名時間:2013年10月10日—31日每天9:00-22:00
現場確認報名時間:2013年11月10日—14日;
初試時間:2014年1月4日—5日。
(二)具體報名程序:
1、報考該計劃符合條件的考生須先下載“報考2014年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干人才計劃碩士研究生考生登記表”(一式三份),非在職考生須在該表“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民教處(高教處)意見”欄內填寫意見并蓋章;在職考生須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民教處(高教處)意見”和“單位意見(在職考生)”欄內分別填寫意見并簽字蓋章,同時按要求將表寄至相關部門。
請考生于11月10日前將該表寄至我校研究生招生辦公室
通信地址:陜西省西安市長安區西長安街620號陜西師范大學研招辦
郵 編:710119
2、經過資格審查合格的考生憑在“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領取的“網報校驗碼”完成網上報名和在國家規定時間內進行現場確認報名。
七、復試及錄取
1、教育部采取“單獨劃線”的特殊措施確定復試基本分數線。
2、招生單位依據考生初試成績和教育部確定的復試基本分數線,并充分考慮各生源省區的人才需求,按照德智體全面衡量,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擇優錄取。
3、不接受未報考本計劃的調劑考生,本計劃考生不得調劑到本計劃以外錄取。
4、在115名招生計劃中,我校可招收的非在職考生所占比例不超過50%,漢族考生所占比例不超過10%。
5、所有被錄取考生的錄取類別均為定向,且須簽訂定向協議書。在職考生與所在單位和所在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簽訂協議書;非在職考生(含應屆本科畢業生)與生源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簽訂協議書。考生簽訂協議書后,招生學校發放錄取通知書。碩士研究生非在職考生戶口、人事檔案轉入錄取單位。在職考生不遷移戶口,人事檔案由定向單位保管。所有考生黨團組織關系基礎培訓期間轉至培訓單位,培訓考核合格后轉入招生錄取單位。學生畢業后回定向地區或單位就業。
八、其他
1、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干人才研究生的學制原則上按各招生單位專業要求執行。被錄取的碩士研究生,先在高校基礎培訓基地集中進行一年基礎強化培訓(基礎培訓點另行通知)。考生達到錄取院校確定的普通計劃復試分數線和復試錄取要求的,可免除一年基礎強化培訓直接進入研究生階段學習,其他被錄取的碩士研究生均須接受為期一年的基礎強化培訓,重點補修外語、大學語文等基礎知識,兼顧學習相關專業理論知識,加強馬克思主義民族和宗教理論的學習和教育。經考核合格后,進入招生單位開始碩士課程的學習。
2、對在報考及考試中有違規或作弊行為的考生,有關部門視不同情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給予處理。對弄虛作假者,不論何時一經查實,按有關規定取消報考資格、錄取資格或學籍。
3、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含基礎培訓)的學費、住宿費、生活費等按國家及招生單位相關規定繳納。各招生單位和基礎培訓學校需按照國家規定的獎勵資助政策對符合條件的學生給予獎勵資助,確保其完成學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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