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實施人才強區戰略,進一步擴大人才總量、改善人才結構、提升人才素質,為建設“產業興盛、生態宜居、風清氣正、幸福和諧新雁江”提供堅強的人才保障,根據《資陽市雁江區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1—2020)》,結合雁江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人才引進遵循“政府引導推動、部門協調配合、市場優化配置、單位自主引進”的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雁江轄區內黨政群機關、區屬事業單位、工商、稅務登記注冊在雁江的規模以上企業引進人才。區級部門、鄉鎮及企事業、單位(集團)之間的人員流動,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引進對象與條件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人才包括:
(一)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
(二)國家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國家級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的學術技術帶頭人;
(三)有突出貢獻的省中青年專家,省級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的學術技術帶頭人,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
(四)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
(五)全日制普通高校碩士研究生或緊缺專業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
(六)具有技師、高級技師職務任職資格的緊缺高技能型人才;
(七)經認定的高素質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及其他特殊人才。
緊缺專業人才的界定,在雁江區當年引進人才的公告中予以具體明確。
以上所列人才包括具有與本條各款相當的知名度、學歷(學位)的國(境)外人才。
第五條引進的人才應遵紀守法,誠實守信,身體健康,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第三章引進的方式及程序
第六條引進人才實行直接考核引進和柔性引進兩種方式。直接考核引進包括:調動、聘用等;柔性引進包括:兼職、講學、咨詢、人才租賃、科研與技術合作等。直接考核引進的人才,一般側重于到雁江區的企事業單位;鼓勵各部門(單位)采取柔性引進的方式引進人才。
第七條機關、事業單位引進人才的方式,按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引進人才方式,可自行確定。
第九條引進人才程序:
(一)制定計劃。每年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需要編制引進人才計劃及職位。由區委組織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匯總后,提交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二)發布公告。經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后,統一發布引進人才公告。
(三)報名審查。組織開人才招聘會、洽談會等,開展報名和資格審查工作。
(四)組織引進。按照國家現行人事管理權限,由組織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用人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組織引進,且完善相關程序和手續。
第四章政策待遇
第十條對直接考核引進到雁江區工作,與用人單位簽訂5年及以上工作(聘用)合同的人才,按照下列標準發給崗位激勵津貼,自引進之日次月起發給5年:
(一)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每月12000元;
(二)國家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國家級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的學術技術帶頭人每月6000元;
(三)有突出貢獻的省中青年專家,省級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的學術技術帶頭人,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每月3000元;
(四)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研究生或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每月1200元;
(五)全日制普通高校碩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具有技師、高級技師職務任職資格的緊缺高技能型人才;經認定的高素質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及其他特殊人才每月600元。
第十一條對引進到雁江區工作,與用人單位簽訂5年及以上工作(聘用)合同的人才按照下列標準發給住房補助:
(一)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100萬元;
(二)國家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國家級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的學術技術帶頭人50萬元;
(三)有突出貢獻的省中青年專家,省級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的學術技術帶頭人,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20萬元;
(四)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研究生或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10萬元;
(五)緊缺專業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碩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具有技師、高級技師職務任職資格的緊缺高技能型人才;經認定的高素質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及其他特殊人才5萬元。
第十二條對引進人才應發放的崗位激勵津貼和住房補助,根據引進人才所在工作單位的性質由雁江區財政或用人單位負擔。在黨政群機關或雁江區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工作的,由雁江區財政全額承擔;在雁江區財政定額(差額)撥款事業單位工作的,由雁江區財政和用人單位各承擔50%;在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和工商、稅務登記注冊在雁江的規模以上企業工作的,原則上由用人單位全額承擔,確有困難的企業可申請雁江區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三條符合上述第十條和第十一條兩項補貼多款條件的,按最高標準發給補貼,不重復計發。夫妻雙方同時引進,且均符合住房補助享受條件的,夫妻雙方同時享受住房補助;由雁江區財政承擔的住房補助,分5年支付。
由雁江區財政承擔發給的部分,每年納入財政預算。
第十四條對柔性引進的人才,用人單位應為其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對引進到雁江區開展科研和項目攻關的人才,在雁江區工作期間,由用人單位視其工作完成情況可按月發給崗位激勵津貼。
第十五條各用人單位應視引進人才學科領域研究項目的實際情況,提供與之相適應的實驗室和科研經費,充分發揮人才在技術創新中的作用,可根據該科研項目價值或科研成果貢獻大小,予以適當獎勵或資助。
第十六條優先解決引進人才的專業技術職稱評聘問題。引進的人才原在外地獲得的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經審核無誤后予以確認。引進人才的專業技術職務的申報、晉升、聘任,可享受相關優惠(凡需通過國家統一報名、考試合格才能晉升職務資格的專業除外)。具有碩士學位且工作滿2年的研究生,可優先推薦晉升中級;具有博士學位的研究生,可優先推薦提前1至2年破格報評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特別優秀的可推薦破格報評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允許用人單位先聘后評、低職高聘。
第十七條引進的人才,符合條件的,可優先推薦為有突出貢獻專家、學術技術帶頭人、杰出人才等人選。
第十八條引進人才的配偶原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且需來雁江區工作的,可由用人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會同組織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同類性質單位中協調安置。已婚且配偶不在雁江工作地居住或未婚且父母不在雁江居住的人才,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每年報銷兩次探親往返交通費用。
第十九條引進人才的子女需來雁江區入幼兒園、中小學就讀的,由教育部門負責協調辦理相關入學事宜。
第二十條人才引進過程中,純屬流動原因而不能正常接轉人事關系的,經組織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確認后,可重新建檔,承認其原檔案身份、職務和專業技術職稱,工齡連續計算,并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關系、住房公積金等接續手續。
第二十一條引進的人才按規定辦理社會養老、醫療保險等并享受相應待遇,用人單位每年組織一次健康體檢,切實保障引進人才身心健康。
第二十二條凡帶技術、帶項目、帶資金到雁江區開發的創新創業人才,開發項目可優先列入區級各類科研項目計劃,可用技術作價參股,從開發所創稅后利潤中按比例提成,具體提成比例和方法協商確定,各有關部門要依法保護人才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最低服務年限滿后,經雙方同意,可繼續簽訂工作(聘用)合同,不再享受崗位激勵津貼和住房補助。符合《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及《公務員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且在工作崗位上德才兼備、實績突出、群眾公認的,可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提拔任用,特別優秀的,可按相關規定破格提拔任用;對在雁江區創業、創新、創優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人才,優先納入區委、區政府授予的“雁江區杰出人才”考察范圍。
第二十四條引進人才在享受本辦法規定相應待遇的同時,可按規定享受其他相關的人才政策待遇。
第五章保障與服務
第二十五條凡引進的人才,須與用人單位簽訂工作(聘用)合同,明確服務方式、服務期限、工作職責、工資待遇和違約責任等。服務期不低于5年的,方可享受崗位激勵津貼和住房補助。凡享受了崗位激勵津貼和住房補助的人員,合同期內因個人原因要求解除工作(聘用)合同的,須退回已享受的崗位激勵津貼和住房補助。該經費由用人單位負責收回,并按資金來源渠道予以上繳。
第二十六條事業單位引進的人才在聘用合同履行期間,如有一方提出終止合同,必須征得另一方同意,再按有關規定辦理解除聘用合同等手續。
第二十七條引進人才正式聘用后的日常管理、考核工作,按管理權限進行。凡年度考核結果為合格(稱職)以上等次的,按標準年終一次性發給當年崗位激勵津貼和住房補助;考核結果為基本合格(基本稱職)或不合格(不稱職)的,取消其當年年度崗位激勵津貼和住房補助。考核結果報雁江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八條人才的引進和管理工作,在區委、區政府領導下進行。區委組織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具體負責,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按照工作職能各司其職、密切配合。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應采取措施,做好人才的管理、服務工作,合理使用人才,充分發揮人才的作用,防止和糾正閑置、浪費人才的現象。
第三十條引進人才落實待遇申請由人才引進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向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報審核后,報區政府并納入財政預算,由區財政局執行。
第三十一條職能部門要加強對用人單位引進人才情況的檢查監督。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對用人單位的人才引進計劃執行情況、經費使用管理情況、人才作用發揮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對引進與需求不符、人才使用不當、經費管理不善的用人單位予以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對問題突出、整改不力的單位暫停核撥當年度人才引進經費或核減經費預算;對構成違紀、違法的,依法追究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資陽市雁江區引進專業技術人才辦法》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按原辦法引進的人才按原辦法規定享受崗位激勵津貼、住房補助至最低服務年限(6年)滿止。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區委組織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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