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我校其他專業技術中初級職務人員招聘工作,根據《廈門大學教職員工聘用制度試行辦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工作原則
第一條各單位應根據其他專業技術隊伍建設要求及教學科研工作實際需要,遵循信息公開、設崗科學、需求合理、考評嚴格的原則,開展規范嚴謹的招聘工作。
第二條學校成立由人事處、監察處等單位組成的其他專業技術人員選聘工作領導小組,統籌領導招聘工作,協調解決有關事宜。
第二章 招聘流程
第三條學校在每年的四月和十月開展招聘工作,各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開展具體工作。
第四條各單位根據具體工作通知,在規定時間內向人事處統一報送擬聘方案,明確崗位需求及任職條件。人事處匯總需求信息并形成招聘方案,經主管校領導審批后予以發布,開放招聘系統供申報。
第五條應聘者每次僅限申報1個崗位,同時可選擇是否服從崗位調劑。人事處根據招聘方案對應聘者進行資格審查。
第六條若崗位需求人數與應聘者人數比例不足1:3的,應暫緩招聘。個別崗位需求數較多,而應聘者人數不足1:3比例的,按1:3等比例減少招考人數。
第七條通過資格審查的應聘者方可參加學校組織的統一筆試和心理測試。有國家級平臺學習或工作經歷的博士研究生,其筆試由學校單獨組織。
第八條筆試主要考察應聘者的綜合素質,合格線由學校制定。
第九條心理測試結果不對外公布,僅供各單位參考。測試結果為“不推薦”者不參加下一輪面試工作。
第十條各單位應成立由分管領導、擬聘崗位負責人、相關學科副高級(含)以上教師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組成的測評工作小組,對應聘者的專業技術素質和能力進行測評,小組總人數不少于7人。若各需求崗位學科背景差異較大,可視情況組織不同測評組開展工作。
第十一條各單位應通過多種方式對應聘者的崗位認知、專業技能、專業資質、團隊精神等進行測試和評價,并以文字方式記錄測評過程及結果。應聘者在測評過程中的各項表現均按百分制打分,經權重計算后形成面試總分。
第十二條應聘者的最終成績按筆試30%、面試70%的權重計算后確定。
第十三條各單位院長(負責人)根據應聘者的最終成績、測評記錄、心理測試結果形成提名意見,經教授委員會(圖書館等直屬單位為專業技術綜合評議委員會)評議表決后確定擬錄用人選并形成錄用報告,連同相關材料一并報送至人事處。
第十四條人選名單經主管校領導審批后予以公示,公示期為一周。
第三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由學校人事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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