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原人事部、國家稅務總局文件《關于印發〈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人發〔1996〕116號)和《關于印發〈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1999〕4號),報名條件如下:
一、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參加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經濟類、法學類大專畢業后,或非經濟類、法學類大學本科畢業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六年。
(二)經濟類、法學類大學本科畢業后,或非經濟、法學類第二學士或研究生班畢業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四年。
(三)經濟類、法學類第二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后,或獲非經濟、法學類碩士學位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兩年。
(四)獲得經濟類、法學類碩士學位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一年。
(五)獲得經濟類、法學類博士學位。
(六)對于在全國實行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評聘了經濟、會計、統計、審計和法律中級專業職務或參加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經濟、會計、統計、審計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者,從事稅務代理業務滿一年,可報名參加注冊稅務師全部科目的考試。
(七)對于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已取得稅務師執業證書,雖在稅務代理機構內從事稅務代理業務工作,但不符合免試條件者,可報名參加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全部科目的考試。
(八)人事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兔試《稅法(一)》、《稅法(二)》和《財務與會計》三個科目,只參加《稅務代理實務》和《稅收相關法律》兩個科目的考試。
(一)按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已取得稅務師執業證書并在稅務代理機構內從事稅務代理業務滿三年。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評聘經濟、會計、統計、審計、法律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從事稅收工作滿兩年。
三、在2009年3月31日前,成為香港會計師公會正式會員的香港居民,參加注冊稅務師資格考試時,可免試《財務與會計》科目,只參加《稅法(一)》、《稅法(二)》、《稅收相關法律》和《稅務代理實務》4個科目的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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