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簡介
價格鑒證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登記,從事涉案標的價格鑒定、認證、評估工作的專業人員。
1999年6月,依據《人事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關于印發〈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1999〕66號),國家開始實施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制度。2001年11月,人事部辦公廳在《人事部辦公廳關于2002年上半年各專業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人辦發〔2001〕94號)中,對考試管理辦法進行了部分調整。考試工作由人事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共同負責,日常工作委托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價格認證中心承擔,具體考務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我區具體考務工作由內蒙古人事考試中心負責。
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時間一般安排在5月中旬進行。原則上只在省會城市設立考點。
考試成績管理
考試以3年為一個周期,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3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免試1個科目的人員須在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注冊管理
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的、人事部與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取得《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證書》者,須按規定向所在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申請注冊,價格鑒證師注冊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持證者須按規定到注冊機構辦理再次注冊手續。
報考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參加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經濟、法律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價格鑒證相關工作7年。
(二)取得經濟、法律專業大專學歷,從事價格鑒證相關工作5年
(三)取得經濟、法律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價格鑒證相關工作3年。
(四)取得經濟、法律專業碩士學位、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學歷,從事價格鑒證相關工作1年。
(五)取得價格鑒證相關專業博士學位。
(六)通過全國統一組織的經濟、會計、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初級資格,從事價格鑒證相關工作6年。
從事價格鑒證工作滿2年,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經濟學和價格學基礎理論》科目。
(一)在全國實行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前,按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經濟、會計、審計系列中級專業技術職務。
(二)參加全國統一組織的經濟、會計、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中級資格。
按照人事部《關于做好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凡符合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考試相應規定的香港、澳門居民,均可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報名參加考試。
科目設置
考試設五個科目:《經濟學和價格學基礎理論》、《法學基礎知識》、《價格政策法規》、《價格鑒證理論與實務》、《價格鑒證案例分析》。其中,《價格鑒證案例分析》為主觀題,在答題紙上作答;其余四個科目均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
考生應考試時,可攜帶鋼筆或圓珠筆(黑色或藍色)、2B鉛筆、橡皮、計算器(無聲、無存儲編輯功能)。
考試分五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兩個半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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