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人發〔1999〕39號)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專學歷,并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6年。
(二)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并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4年;或取得城市規劃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并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5年。
(三)取得通過評估的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并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3年。
(四)取得城市規劃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并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3年。
(五)取得城市規劃專業碩士學位或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并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2年。
(六)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博士學位,并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1年。
(七)人事部、建設部規定的其它條件。
《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人發〔2000〕20號)
四、在《暫行規定》下發之日前,已受聘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只參加《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城市規劃實務》兩個科目的考試,《城市規劃原理》、《城市規劃相關知識》兩個科目可免試。
(一)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規劃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0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2年。
(二)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7年。
人事部、建設部辦公廳關于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補充規定
(人辦發〔2001〕38號)
一、凡符合《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人發[2000]20號)第四款免試部分科目的報名條件,并在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的人員,報名時必須審查學歷和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的年限。
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城市規劃原理》、《城市規劃相關知識》兩個科目,只參加《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城市規劃實務》兩個科目的考試。
(一)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15年;或非規劃專業大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20年。
(二)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規劃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20年;或非規劃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25年。
三、對符合上述條件,并參加了2000年度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其《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和《城市規劃實務》兩個科目的考試成績均達到當年國家確定的合格標準者,即可取得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
四、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參加全部科目的考試。
(一)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規劃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5年。
(二)1982年底前,取得非規劃專業大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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