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簡介
國家對房地產經紀人員實行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凡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人員,必須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員相應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生效。未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一律不得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
本規定所稱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包括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
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是進入房地產經紀活動關鍵崗位和發起設立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必備條件。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是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基本條件。
人事部、建設部共同負責全國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資格考試、注冊登記和監督管理理工作。
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由人事部。建設部共同組織實施,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建設部負責編制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大綱。編寫考試教材和組織命題工作,統一規劃。組織或授權組織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的考前培訓等有關工作。
考前培訓工作按照培訓與考試分開,自愿參加的原則進行,
人事部負責審定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考試試題,組織實施考務工作。會同建設部對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和確定合格標準。
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合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建設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全國范圍有效。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命題并組織考試的制度。
建設部負責擬定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考試大綱。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大綱。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考試合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友人事部、建設部統一格式的《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行政區域內有效。
考試成績管理
全國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實行兩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注冊管理
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經過注冊登記才能以注冊房地產經紀人名義執業。
建設部或其授權的機構為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的注冊管理機構。
申請注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證書。
(二)無犯罪記錄。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在注冊房地產經紀人崗位上工作。
(四)經所在經紀機構考核合格。
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注冊,由本人提出申請,經聘用的房地產經紀機構送省。自治區。直轄市房地產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房地產管理部門)初審合格后,統一報建設部或其授權的部門注冊。準予注冊的申請人,由建設部或其授權的注冊管理機構核發《房地產經紀人注冊證》。
人事部和各級人事部門對房地產經紀人員執業資格注冊和使用情況有檢查。監督的責任。
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注冊有效期一般為三年,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持證者應到原注冊管理機構辦理再次注冊手續再次注冊者,除符合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外,還須提供接受繼續教育和參加業務培訓的證明。
經注冊的房地產經紀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原注冊機構注銷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受刑事處罰。
(三)脫離房地產經紀工作崗位連續2年(含2年)以上。
(四)同時在2個及以上房地產經紀機構進行房地產經紀活動。
(五)嚴重違反職業道德和經紀行業管理規定。
經國家有關部門同意,獲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及港、澳、臺地區的專業技術人員,符合本規定要求的,也可報名參加房地產經紀職業資格考試以及申請注冊.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的管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房地產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具體辦法,組織實施。各地所制定的管理辦法,分別報人事部。建設部備案。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從2002年度開始實施,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時間定于每年的第三季度。
報考條件
(一)按照《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
1、取得大專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工作3年。
2、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工作2年。
3、取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工作1年。
4、取得碩士學位,工作滿2年,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工作1年。
5、取得博士學位,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工作1年。
(二)凡已經取得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者,報名參加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可免試《房地產基本制度與政策》科目。
(三)經國家有關部門同意,獲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及港、澳、臺地區的專業人員,符合上述考試報名條件的,也可報名參加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
(四)上述考試報名條件中有關學歷或學位是指國家教育部門承認的學歷或學位;有關工作年限是指報名人員取得規定學歷前后從事本專業工作時間的總和。
科目設置
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科目為《房地產基本制度與政策》。《房地產經紀相關知識》。《房地產經紀概論》和《房地產經紀實務》4個科目。考試分四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的考試時間為兩個半小時。
考試成績實行兩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應試科目.
在2005年以前(包括2005年),報名參加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可以不需要先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
凡已經取得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者,報名參加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可免試《房地產基本政策與制度》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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