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簡介
一、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若干重要問題的決定》,適應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科學、客觀、公正的評價和選拔出版專業技術人才,經人事部、新聞出版總署研究決定,在出版專業實行全國統一的職業資格考試制度。
二、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以下簡稱"出版專業資格")考試在人事部、新聞出版總署的統一領導下進行。兩部門共同成立"出版專業資格考試大綱編寫暨命題專家委員會"和出版專業資格考試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新聞出版總署人事教育司,負責資格考試的日常管理工作。具體考務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
三、內蒙古自治區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以下簡稱"出版專業資格")考試工作,納入內蒙古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的統一管理。具體考試考務工作由內蒙古人事考試中心負責。
四、出版專業資格分為初級資格、中級資格和高級資格。初級、中級資格考試均設出版專業基礎知識和出版專業理論與實務2個科目。
五、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以下簡稱"出版專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管理,由國家統一組織、統一時間、統一大綱、統一試題、統一標準、統一證書。出版專業實行職業資格考試制度后,不再進行該專業相應級別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工作。
六、出版專業資格實行一考多用原則。通過出版專業資格考試并獲得該專業相應級別職業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表明其已具備出版專業相應崗位職業資格和擔任相應級別出版專業職務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從獲得出版專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中則優聘任。
七、出版專業資格分為:初級資格、中級資格和高級資格。
(一)取得初級資格,作為從事出版專業崗位工作的上崗證,可以根據《出版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有關規定,聘任助理編輯(助理技術編輯或二級校對)職務。
(二)取得中級資格,作為出版專業某些關鍵崗位工作的必備條件,可以根據《出版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有關規定聘任編輯(技術編輯和一級校對)職務。
(三)高級資格(編審、副編審)實行考試與評審結合的評價制度,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八、出版專業資格考試工作由人事部和新聞出版總署共同負責。新聞出版總署負責擬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題目、編寫考試用書、研究并建立考試題庫,組織或授權組織考前培訓等有關工作。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會同新聞出版總署對考試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確定合格標準。
九、出版專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新聞出版總署共同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有效。
十、 出版專業職業資格證書實行定期登記制度。資格證書每3年登記1次。持證者應按國家規定到新聞出版總署指定的機構辦理登記手續。
十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參加出版專業資格考試: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違犯出版法規受到嚴厲懲處。
(三)有刑事犯罪記錄。
十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其專業技術資格,由發證機關收回其職業資格證書,2年內不得再參加出版專業資格考試:
(一)偽造學歷和出版專業工作資歷證明。
(二)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
(三)國務院新聞出版和人事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 出版專業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1次,考試日期定于每年6月。首次考試擬定于2002年9月進行。
十四、從2003年1月1日起,我市不再組織出版系列中、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工作。已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取得的出版系列初、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繼續有效。
十五、從2003年1月1日起,我市不再組織出版系列中、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工作。已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取得的出版系列初、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繼續有效。
十六、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直屬出版單位的人員參加考試,實行屬地化管理原則。
報考條件
(一)報名參加出版專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各項法律,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宣傳出版工作的方針、政策,熱愛出版工作,恪守職業道德。
(二)報名參加出版專業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上述考試報考條件(一)規定外,還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
2、在2001年8月7日前,已受聘擔任技術設計員或三級校對專業技術職務。
3、根據人事部辦公廳《關于部分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安排和考試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廳發〔2004〕45號)文件精神,應屆畢業生參加本年度出版專業初級資格考試的,在報名時,對尚未獲得學歷證書的應屆畢業生,可持能夠證明其在考試年度畢業的有效證件(如學生證等)和學校出具的應屆畢業證明參加今年的考試報名。
(三)報名參加出版專業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上述考試報考條件(一)規定外,還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出版專業工作5年。
2、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出版專業工作4年。
3、取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出版專業工作2年。
4、取得碩士學位,從事出版專業工作1年。
5、取得博士學位。
6、2001年8月7日前,按國家統一規定已受聘擔任助理編輯、助理技術編輯、二級校對專業技術職務4年。
7、2001年8月7日前,受聘擔任非出版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從事出版專業技術崗位工作1年。
(四)上述報考條件中有關學歷的要求是指經國家教育部門承認的學歷或學位,從事相關工作經歷年限要求是指取得規定學歷前、后從事該相關工作時間的總和。
(五)2001年8月7日前,按國家統一規定已受聘擔任出版專業初級或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只參加相應級別“出版專業理論與實務”一個科目的考試,考試合格者即可取得出版專業相應級別的職業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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