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2014年全國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資格考試
云南考區有關工作的通知
各位考生:
根據2014年全國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資格考試工作安排,現將云南考區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考試時間
二、筆試、口試地點
昆明學院(昆明市人民西路226號,原昆明大學)。
可乘54路、61路、66路、69路、82路、93路、100路、115路、237路公交車至趙家堆站下;
或乘7路、56路、64路、69路、106路、111甲、K13路公交車至昆明市體育館下。
二、考生須攜帶的相關證件
考生參加考試須攜帶以下證件:1.有效身份證件;2.準考證。《準考證》請考生在報名網站上(http://211.146.5.61:7001/gdexam/public/)自行打印。
三、口試流程圖
四、注意事項
1.鑒于考試場地有限,考場不能為考生提供停車位服務,請考生盡量采取公共交通方式參加考試,自駕車考生請自行提前安排其他場地停車。
2.為確保26日口試場地的隔音要求,請參加口試的考生于考試當日穿戴軟底輕便鞋子到考場,避免因走動影響口試錄制效果。
3.需要提前確認考場的考生,請于10月24日下午,憑準考證到現場確認。
五、考點示意圖
聯系電話:0871-66292162 13888222133
附件:
1、筆試考場規則
<1>考生應于開考前30分鐘,憑《準考證》和本人有效身份證明進入規定的考場。
<2>考生入場除攜帶必要的文具(2B鉛筆、鋼筆或圓珠筆、橡皮等)外,禁止攜帶任何書籍、筆記、資料、報刊、草稿紙以及各種無線通訊工具(如移動電話)、電子記事本等與考試無關的物品。考場內不得相互借用文具。
<3>考生進入考場后,要對號入座,將本人《準考證》、有效身份證件放在課桌右上角,以便核驗。
<4>統一開考信號發出后,才能開始答題。
<5>開考30分鐘后考生不得進入考場,開考60分鐘內不準提前交卷出場,考試結束前15分鐘內不準提前交卷。考生交卷出場后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不得再進場續考。
<6>考生領到答題卡和答題紙后,應按要求先在指定位置準確、清楚地填寫姓名、省區、考點和填涂準考證號等規定的信息。凡漏填、錯填或字跡不清、無法辨認的答題卡,后果自負。
<7>考生必須嚴格按要求在答題卡上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文字部分,用2B鉛筆填涂機讀信息點;答題卡上禁止使用涂改液。不按上述規定要求作答的,其答題卡無效。
<8>考生不得要求監考員解釋試題,如遇試卷模糊或答題卡污損等問題,可舉手詢問。
<9>考生在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不準偷看,抄襲他人試卷;不準夾帶、冒名替考或換卷;不準吸煙。
<10>考生離開考場時必須交卷,不得攜帶試卷(試試題本)、答題紙和答題卡離開考場。離開考場后不準在考場附近逗留和交談。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考生應立即停止答卷,將試卷(試試題本)、答題紙和答題卡分別翻放在課桌上,待監考員核驗回收完畢后,統一離場。
<11>考生應自覺服從監考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進行正常工作。對違反本《考場規則》、不服從監考員管理的考生,監考員將依據《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資格考試辦法》和《廣播電視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2、口試考場規則
<1>考生應于考前30分鐘,憑《準考證》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進入休息區等候。
<2>考生按照順序進入備考區,進入備考區時,除攜帶必要的文具(2B鉛筆、鋼筆或圓珠筆、橡皮等)外,禁止攜帶任何書籍、筆記、資料、報刊、草稿紙以及各種無線通訊工具(如移動電話)、電子記事本等與考試無關的物品。
<3>考生進入備考區后進行抽題選題。
<4>考生不得討論試題,不得要求監考員解釋試題,如遇試卷模糊等問題,可舉手詢問。
<5>考生在備考區內必須保持安靜,不得相互交談。
<6>考生離開考場時必須交卷,待監考員核驗回收后統一離場。考生不得攜帶試卷離開考場,離開考場后不準在考場附近逗留和交談。
<7>考生應自覺服從監考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進行正常工作。對違反本《考場規則》、不服從監考員管理的考生,將依據《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資格考試辦法》和《廣播電視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3.廣播電視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處理規定
1、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監考員提醒一次后仍不改正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后,未按照監考員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3>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2、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1>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2>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的;
<3>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4>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5>在考場或者考點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6>在考試過程中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3、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本年度考試成績:
<1>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或者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3>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或者傳遞物品或交換試卷、答題紙、草稿紙,或者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4>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
<5>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6>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者其他考生的;
<7>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或者考試成績的。
4、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1>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2>考試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3>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4>其他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5、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是在校生的,建議其所在學校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其他人員,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與此同時,資格考試辦公室按照作弊人員的行為記錄,向有關單位及社會公開有關情況。
6、在職人員及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資格考試辦公室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或者交有關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指使、縱容、授意考試工作人員放松考試紀律,致使考場秩序混亂、作弊嚴重的;
<2>參與或者組織他人進行考試作弊的;
<3>利用職權,包庇、掩蓋作弊行為或者脅迫他人作弊的;
<4>以打擊、報復、誣陷、威脅等手段侵犯考試工作人員、考生人身權利的;
<5>向考試工作人員行賄的;
<6>故意損壞考試設施的;
<7>擾亂、妨害考場、評卷點及有關工作場所秩序后果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