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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做好學校高水平運動隊考試招生工作,不斷完善程序,規范管理,強化信息公開和社會監督,進一步提高人才選拔水平。依據教育部及湖北省招生委員會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學校高水平運動隊考試招生工作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依法治考和從嚴治招,做到機會公平、程序公開、結果公正。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三條學校普通本(專)科招生委員會全面負責高水平運動隊考試招生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執行教育部有關高水平運動隊考試招生工作的有關規定,履行學校招生信息公開相應職責;
(2)成立由分管校領導為組長,紀委監察處、保衛處、教務處、招畢處、財務處、網絡中心、校醫院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高水平運動隊考試招生領導小組,負責高水平運動隊考試招生的組織、管理與實施;
(3)集體討論、確定高水平運動隊的年度招生計劃、審核招生簡章、高水平運動隊專項測試細則及評分辦法、文化課單獨考試評分辦法、合格名單及文化錄取標準;
(4)依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對違規考生、違紀工作人員進行認定、處理,并將違規事實處理結果報生源所在省級招辦;
(5)根據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的投訴及質疑申請,對學校高水平運動隊考試招生行為進行調查、處理并給予答復。
第四條招生辦公室負責高水平運動隊考試招生的具體實施,其主要職責是:
(1)嚴格按照教育部和湖北省招生委員會的相關規定,擬定學校高水平運動隊招生簡章;負責組織考生報名、資格審查、考生身份驗證等相關工作;
(2)在紀委監察處的監督下抽簽確定選聘校內、外專項測試評審專家、匯總考生成績,并建立成績登錄的防錯糾錯和制約機制;
(3)根據測試人數和專項測試、文化課單獨考試成績,提出入圍分數線及文化錄取標準建議方案,并負責對擬錄取名單進行公示以及向教育部和相關省(市、自治區)高招辦報送考生成績;
(4)負責報送文化課單獨考試錄取的高水平運動隊材料(經校長或主管招生的校領導和校紀委書記簽發的書面報告、擬錄取考生名冊和考生的相關體育競賽證明);
(5)完成高水平運動隊錄取工作,并做好招生信息公開、宣傳和服務工作;
第五條 體育部主要負責專項測試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根據學校高水平運動隊每年的建設和發展情況,申報年度招生計劃;
(2)建立體育專項測試校內專家庫,專家庫成員原則上應從體育部正、副主任,教研室主任,教授,籃球專業畢業的教師中產生;
(3)根據《湖北省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運動員籃球項目測試細則》,結合學校高水平運動隊選拔和發展需要,制定和完善籃球項目測試內容和評分標準;
(4)嚴格按照考試招生的相關規定,提出規范的體育專項分組測試辦法及程序。
第六條教務處主要負責一級運動員的文化課單獨考試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按照利益沖突回避制度選聘當年命題和閱卷人員,組成文化課單獨考試專家組,經招委會主任審核批準后,報紀委監察處備案;
(2)根據《普通高等學校招收高水平運動員文化課考試大綱(試行)》的要求,組織文化課單獨考試試卷的命題、制卷、印卷及考務工作;
(3)負責監考教師的選聘、培訓和管理。
第七條 紀委監察處負責考試招生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對考試招生工作的決策、組織、執行進行監督;
(2)按照國家有關信訪規定對考試招生過程中的違規違紀情況監察,對投訴舉報事項進行調查處理。
第八條財務處負責考試招生的收費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按照有關文件要求,制定體育專項測試、文化課單獨考試的收費標準;
(2)負責專項測試的收費工作。
第九條網絡中心負責測試過程中的錄像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負責對專項測試進行全過程錄像,并將音像資料交學校紀委監察處、招生辦公室備查。
第十條保衛處負責考試的安全保衛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負責專項測試和文化課單獨考試考場的安全保衛工作。
第十一條校醫院負責考試中的醫療保障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負責專項測試中運動員意外受傷的處理和醫療保障服務工作。
第三章考試招生管理
第十二條加強報考資格的審核。依據國家體育總局“運動員技術等級綜合查詢系統”核實考生運動技術等級,并對網上核實結果進行截圖保存,確保考生所持有的運動員等級證書項目應與報考的高水平運動項目一致。
第十三條參照國家教育考試安全保密工作要求,加強相關涉密人員名單及測試內容的安全保密。
第十四條評審專家和考試工作人員如有直系親屬或者利害關系人參加當年高水平運動隊考試招生的,不得參加測試工作。
第十五條考生對體育專項測試及文化成績有疑問的,可于成績發布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學校招生辦公室提出書面復核申請,逾期不予受理。考生的復核申請,經學校普通本(專)科招生委員會批準同意后,在紀委監察處的監督下,啟動復核程序。
第十六條在復核工作中,學校將重新組織專家進行復核,并在7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向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的考生予以答復。
第十七條加強專項測試等重要環節的規范管理,對體育專項測試全過程進行監控,做到所有測試項目、所有參加測試的考生均有實況錄像,以備抽查或復核。
第十八條對屬于考生個人信息及有關考試招生過程中需要階段性保密的工作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會公開。
第十九條將參加高水平運動隊考試招生的考生報名材料、測試答卷(或測試視頻記錄資料)保留4年,以備復查。
第四章 體育專項測試
第二十條專項測試的要求按照湖北省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考生在體育專項測試之前,必須簽訂反興奮劑和意外傷害責任自負的《承諾書》,拒不簽訂承諾書或拒絕接受興奮劑檢查的考生,視為主動放棄考試資格。
第二十二條考生應持二代身份證和準考證原件準時到達測試地點參加檢錄,遲到15分鐘及以上者不予錄檢,視為自動放棄考試資格。
第二十三條測試工作完成后,將經評審專家、監督員、記分員和考生簽字的原始成績表交招生辦公室并報紀委監察處備存。
第五章文化課單獨考試
第二十四條學校組織的文化課單獨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外語三門(每科150分,總分450分),注重考查考生的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
第二十五條命題老師須簽署保密協議。參加文化課單獨考試命題工作的相關人員不得向任何人以任何方式透露、暗示有關試題的任何內容和命題工作情況,不得單獨、聯合或委托舉辦各類應試培訓、推廣活動。
第二十六條試卷必須在保密室存放,試題在啟封并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
第二十七條評卷工作結束后,教務處安排專人進行登分工作并將成績報學校招生辦公室,同時報紀委監察處備案。
第六章入圍合格名單
第二十八條學校招生辦公室根據當年高水平運動隊入圍、錄取原則確定擬入圍考生。
第二十九條學校招生辦公室按照相關程序將入圍考生及其文化錄取標準上報主管部門并進行公示。
第三十條公示入圍的考生必須與學校簽訂協議,明確入校后參加訓練、比賽的義務和責任。
第七章錄取
第三十一條嚴格執行有關高考文化成績錄取要求,在生源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劃定的本科第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上錄取體育測試合格考生。
第三十二條對于體育測試成績特別突出的考生,其高考文化成績錄取要求,學校按教育部和省教育廳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信息公開
第三十三條按照《教育部關于進一步推進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教學函〔2013〕9號)要求,通過學校招生網、信息公開網和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及時、準確公示入圍考生信息。
第三十四條公示的入圍考生信息應包括姓名、性別、所在高級中等教育學校、享受照顧政策類別、資格條件、測試項目、測試成績、合格標準、擬錄取優惠分值等,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學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當年年底,未經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錄取。
第九章 工作紀律和責任追究
第三十五條所有參加高水平運動隊考試招生的工作人員、評審專家須與學校簽訂《武漢輕工大學高水平運動隊測試工作人員、評審專家承諾書》,保證測試過程的公平、公正。
第三十六條學校考試招生工作人員要嚴格落實招生工作責任制相關規定,依法正確履行各自的職責,認真執行“六不準”、“十嚴禁”等紀律要求。
第三十七條對在考試招生中的違紀違規行為,要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教育部關于實行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機關依法嚴懲。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若教育部或湖北省教育廳對高水平運動隊考試招生政策發生變化,則按新的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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