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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現將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河南省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管理辦法的通知》(豫人社就業〔2013〕42號)轉發你們,并提出以下要求,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充分認識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工作的重大意義
開展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工作,有利于提升高校畢業生實踐、就業能力,推動畢業生盡快實現就業,有利于緩解高校畢業生就業壓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各縣(市、區)要充分認識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工作的重大意義,積極發揮職能作用,加強與財政、教育等部門的協作,推進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工作持續、穩定、健康開展。
二、進一步拓寬畢業生就業見習渠道
各縣(市、區)要參照豫人社就業〔2013〕42號通知第五條要求,結合實際,建立本級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圍繞挖掘見習基地潛力開發見習崗位,搜集和發布崗位信息,積極搭建見習單位與高校畢業生供需平臺,通過畢業生專場招聘會等多種形式,引導當地有見習意愿的畢業生報名參加就業見習。根據畢業生自身需求,可安排到本級建立的見習基地參加見習,也可安排到市級見習基地參加見習。
三、積極與財政部門溝通協調,及時撥付見習補貼
各縣(市、區)要嚴格按照豫人社就業〔2013〕42號通知見習補貼資金管理的要求,審查本級見習單位補貼申請材料,積極協調當地財政部門,及時落實本級見習基地畢業生見習補貼。在市級見習基地參加見習的畢業生見習補貼,由市級財政部門撥付。
四、強化畢業生就業見習管理和服務
縣(市、區)人社部門應對見習情況進行跟蹤指導服務,正確引導見習單位和見習畢業生簽訂就業見習協議,明確崗位職責、見習待遇以及見習單位和見習畢業生的權利義務,見習期滿后留用率不低于30%。督促檢查見習單位的日常管理情況,協調解決見習期間出現的問題。見習單位應指派專人負責見習畢業生的日常管理,加強與他們的溝通和聯系,了解和解決他們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對難以解決的問題,應及時與當地人社部門溝通,共同把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工作抓實做好。
2014年2月24日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文件
豫人社就業〔2013〕42號
各省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直管試點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加快推進我省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工作,切實加強就業見習工作管理,我們研究制定了《河南省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3年12月27日
(此件主動公開)
河南省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豫政辦〔2013〕62號)文件精神,規范完善我省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管理制度,提高就業見習管理水平,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就業見習,是指組織我省有見習需求的離校兩年內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包括戶籍不在本地而在本地求職有就業見習意愿的離校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和畢業年度的高校畢業生,進入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單位(以下簡稱“見習單位”)進行崗位實習,時間為3至12個月,政府給予見習補貼。
第三條 就業見習工作的目的是幫助高校畢業生通過見習提升就業能力和綜合素質,努力實現就業。
第二章 組織管理與職責
第四條 就業見習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轄區內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管理和監督,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具體承擔日常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落實就業見習年度計劃;
(二)受理轄區內見習單位的申報、審核和認定工作;
(三)采集、發布就業見習相關信息;
(四)組織轄區內有就業見習意愿的高校畢業生與見習單位進行崗位對接;
(五)負責轄區內見習單位的管理、見習活動的實施和監督檢查;
(六)負責轄區內見習單位申請見習補貼資金的初審、審核、公示,并及時報送相關部門。
第三章見習單位的申報與認定
第五條 各地要積極建立并發展見習單位。見習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我省范圍內依法成立(注冊、登記)的各類企事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
(二)符合我省產業發展導向且具有一定發展潛力,具有一定規模、有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信譽;
(三)能持續提供一定數量的適合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的技術崗位或提供有助于高校畢業生積累經驗的一般性工作崗位;
(四)有專門的見習指導人員、完備的見習計劃及考核制度;
(五)按時支付見習人員生活補貼,并為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六)見習期滿可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留用參加就業見習的高校畢業生;
(七)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保護和職業防護措施。
第六條 申報見習單位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申請報告;
(二)《河南省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單位申報表》(附件1);
(三)《河南省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崗位年度計劃表》(附件2);
(四)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見習單位的受理與認定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申報
用人單位申報見習單位時,按第六條要求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中央在豫、省屬在豫企事業單位和其他企事業單位申報高校畢業生省級就業見習單位的,可以直接向省公共就業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二)受理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受理用人單位報送的申請材料,并建立臺賬。
(三)審核
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要對申報單位的見習場所、管理制度、培訓條件、師資配備、經營管理等進行考察評估,提出初核意見后,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審核。
(四)認定
對符合就業見習條件的用人單位,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管理權限予以確認,并授予就業見習單位牌匾。
第八條 就業見習單位一經確認,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通過媒體向社會予以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 見習人員的申請與管理
第九條 見習人員需具備如下條件:
(一)有就業見習意愿的畢業兩年內離校未就業并在求職地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進行實名登記的高校畢業生及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包括非本地戶籍);
(二)品行良好,遵紀守法,能夠履行見習崗位職責和遵守用人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
(三)身體健康,能夠完成見習崗位工作任務。
第十條 申請方式:
(一)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可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及就業見習單位提出申請。
(二)可以通過當地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建立的就業見習網絡平臺系統進行申請。
(三)參加就業見習的高校畢業生需要填寫《河南省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報名表》(附件3)。
第十一條 參加就業見習的高校畢業生,見習期間應當遵守見習單位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保守見習單位秘密,服從見習帶教人員的管理,認真完成見習任務。
第五章 見習單位管理
第十二條 見習單位的職責:
(一)制定本單位就業見習管理制度,明確相應部門和專職人員負責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管理工作,建立見習人員基礎臺賬,落實各項見習制度。
(二)每年元月份應將本單位適合高校畢業生的就業見習崗位信息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三)見習單位要為見習人員提供安全健康的就業見習環境,加強工作現場安全生產管理。
(四)委派經驗豐富、技術水平高、責任心強的人員作為見習指導老師,幫助見習人員提高就業能力,加強見習人員在見習期間的安全教育管理。
(五)見習單位與見習人員達成見習意向后,應在一周內與見習人員簽訂《河南省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協議書》(附件4),并采集見習人員基本信息,及時報當地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進行實名登記校驗,對其中未實名登記的,完善相關信息后視同直接登記,并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數據信息是見習單位申領見習補貼的重要依據。省級就業見習單位的相關信息直接報送省公共就業服務中心。
(六)建立就業見習臺賬。見習單位應當建立見習人員花名冊和數據庫,包括:見習人員基本信息、畢業院校信息、見習崗位及期限、見習考核意見等內容,定期上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七)高校畢業生在見習期間,見習單位應通過銀行為見習人員發放生活補貼,政府所提供的生活補貼由見習單位先行墊付,與本單位所提供的生活補貼一并按月發放給見習人員,不得拖欠。
(八)見習單位應為見習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九)見習單位要做好見習人員考勤、考核工作,按季將相關情況報送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
第十三條 見習單位不得隨意解除與見習人員的見習關系,見習期間見習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見習單位可終止見習協議:
(一)已落實工作單位不能繼續參加就業見習的;
(二)不遵守見習單位規章制度且教育無效的;
(三)因本人過失或不服從見習單位管理,給見習單位造成嚴重損失的;
(四)本人不愿意繼續從事就業見習的。
第十四條 見習期滿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對見習人員進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發放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河南省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證明》(附件5)。
第十五條 見習單位對見習期滿后正式錄用的高校畢業生,應及時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費。就業見習人員參加黨政機關公務員考錄或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時,其見習時間可認定為基層工作經歷。見習期滿未被錄用的高校畢業生,可繼續享受政府提供的各類公共就業服務。對有創業愿望的,提供項目開發、方案設計、風險評估、開業指導、融資服務、跟蹤扶持等創業服務。
第六章 見習補貼資金管理
第十六條 見習人員的生活補貼分別由當地政府和見習單位提供,自2013年7月11日起,政府提供的生活補貼每人每月700元,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見習單位提供的生活補貼不低于當地失業保險金標準。
第十七條 見習單位根據當年接收見習人員的見習情況,按年度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就業見習補貼資金。申請補貼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見習生活補貼申請報告;
(二)河南省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協議書;
(三)河南省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證明;
(四)河南省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財政補貼申請表(附件6);
(五)《河南省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人員情況匯總表》(附件7);
(六)經見習人員本人簽字的見習基本生活補助發放有效證明(或銀行提供的見習人員生活補助發放明細表);
(七)見習單位為見習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憑證;
(八)見習人員的畢業證、身份證、就業失業登記證復印件,其中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只提供在校證明或學生證、身份證復印件。
第十八條 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對見習單位的見習補貼申請進行初審,初審時限為5個工作日,初審結束后,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審核時限為5個工作日,審核結束后,將擬享受就業見習補貼的見習單位、人員名單、身份證號、畢業證編號、見習起止時間等信息進行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公示地點在就業見習單位醒目位置,企業網站,當地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網站。經過公示無異議后,將審核材料報送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在30日內經復核無異議的將補助資金直接撥付到就業見習單位在銀行設立的賬戶。
第十九條 提前結束見習的高校畢業生,其生活補貼按實際見習時間核發。其中,低于3個月見習期的,不撥付見習補貼。
第二十條 就業見習補貼資金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申領和撥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對資金申報、撥付、使用過程中,有虛報、謊報見習人員人數及期限,騙取、套取就業見習補貼資金等違法違紀現象,一經查實,取消見習單位資格,并嚴格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就業見習工作檢查評估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定期對就業見習單位開展的就業見習進行督促檢查指導,及時糾正就業見習不規范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建立就業見習工作檢查評估機制,每年對見習單位進行檢查評估,主要內容包括:見習單位規章制度建設、見習計劃落實、職業安全衛生、見習人員權益保障和見習人員留用率等情況。對檢查發現不合格的見習單位要求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見習單位資格。
第二十三條 各地要按季度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報送《河南省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進展情況表》(附件8)
第二十四條 建立就業見習評比表彰制度。對接收見習人員多、見習崗位質量高、見習工作組織管理好、見習人員留用率高的見習單位予以表彰,可逐級推薦為市級、省級或國家級就業見習示范單位。
第二十五條 大力加強輿論宣傳。各地要廣泛動員社會資源,營造關心支持高校畢業生參加就業見習的社會氛圍。要大力宣傳就業見習政策和意義,宣傳高校畢業生參加見習成功就業的典型。要大力宣傳見習單位開展就業見習的經驗做法,樹立見習單位的良好社會形象,以引導鼓勵更多的用人單位主動承擔社會責任,促進更多的高校畢業生通過見習實現就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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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8》來源于新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最近更新201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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