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生必須攜帶以下材料,考試前遵從安排,主動出示接受核驗,如所出示材料與報名時提供材料不符,直接取消考試資格:
1.本人有效身居民份證原件;
2.本人的《2016年賀州市事業單位面向高校招聘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報名表》原件;
3.報名時提供的相關證書或材料的原件,包括但不僅限于畢業生就業推薦表(應屆畢業生需提供)、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往屆畢業生需提供);
4.其他能佐證自身水平與能力的材料的原件。
(二)考生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參加面試,違者視為自動棄權,取消面試資格。
(三)考生須遵守面試紀律,按面試程序和要求參加面試,不得穿制服或穿帶有特別標志的服裝,不得以任何理由違反規定,影響面試。
(四)考生進入候考室后,在抽簽前要主動將關閉后的手機及其它電子產品(包括單不僅限于MP4、平板電腦、電子表之類的電子產品)交由工作人員保管,期間不得使用。
(五)考生在候考過程中不得隨意出入候考室,因特殊情況需出入候考室的,須有候考室工作人員專人監督。
(六)考生在面試時不得攜帶任何與面試有關的物品和資料進入面試考場(當輪到本人面試時,可將攜帶的物品交引導員臨時看管,面試結束后領走);面試結束后,不得將題本和草稿紙帶出面試考場。
(七)考生在每題規定的時間用完后,考生應停止答題。如規定時間仍有剩余,考生表示“答題完畢”,不再補充的,可轉入下一題的提問。
(八)考生在面試時,只能報自己的面試序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考官或工作人員(候考室、考務辦公室工作人員除外)透露本人姓名、父母信息、籍貫、畢業院校、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
(九)考生面試結束后,不得返回候考室,離開考場等候公布面試成績。
(十)違反考試紀律者取消面試資格及面試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