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內容包括:
(1)資格復審:主要看是否與遴選崗位資格條件相符;
(2)遵紀守法、廉潔自律情況:主要指遵守法律、法規、黨紀、政紀和廉潔自律情況;以及計劃生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 “一票否決”情況。
(3)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和工作表現等方面的情況;
(4)其他方面有關情況。
(5)計分:考核情況評價10分;由考核組根據考核情況合議后進行評分。
考核中經查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確定為不宜遴選對象:
(1)不符合遴選資格條件的;
(2)有嚴重違反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的行為;
(3)受到開除黨、團籍處分的、在高校學習期間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
(4)曾受過勞動教養的;
(5)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
(6)組織或者參與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7)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
(8)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9)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的;
(10)不宜遴選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