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工作經驗是指那些
回復:(六)基層工作經歷如何界定?
根據法律,年滿18歲的中國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故基層工作經歷指的是18歲(含)以后參加工作的經歷,此經歷與學歷條件無關。
具體來說,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具有在縣級及縣級以下黨政機關(參照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視同為黨政機關),各級國有企事業單位、村(社區)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或社會組織等工作的經歷(注意,此處所指“各級”國有企事業單位,已經明示不再區分事業單位的行政級別,也就是說,省、州兩級的企事業單位工作經歷屬于基層工作經歷)。特別地,普通招生計劃的大中專畢業生在校期間參與的社會工作,屬于社會實踐,不視為基層工作經歷(這里的大中專生,特指普通招生計劃的大中專生,在職攻讀的成人教育學歷不在此條限制范圍內。如為成人教育學歷,其在職期間的讀書經歷不影響其基層工作經歷的時間計算。即:成人教育在職期間無論是否參與讀書,其符合基層工作經歷的工作時間視為有效的基層工作經歷)。
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到高校畢業生實習見習基地(該基地為基層單位)參加見習或者到企事業單位參與項目研究的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在軍隊團和相當于團以下單位工作的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報考人員為近三年來服務期滿且考核合格的“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工作”、“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三支一扶”計劃、“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的,其基層服務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部分定向招考的職位對基層機關公務員(含參公管理人員,下同)要求具有5年以上基層機關工作經驗,這類職位要求機關公務員工作經驗不能中斷,同時要求任公務員(包括試用期公務員)的時間為2007年4月(含)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