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報考條件
(一)基本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
2、遵紀守法,品行端正;
3、具備崗位所需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4、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符合崗位所要求的學歷、學位、資格以及其它要求,聘用后能夠按照用人單位要求及時到崗工作;
5、具備崗位所必需的其它條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考:
1、已在編在崗的行政事業單位人員(含試用期人員;若在招聘公告發布之前辦理了辭職手續,以當地人社部門審核蓋章日期為準,可視為非在編在崗人員);
2、涉嫌違法違紀正在接受審查的人員和尚未解除黨紀、政紀處分的人員;
3、在公務員招考和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考試中被認定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尚在禁考期內的人員;
4、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5、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
6、現役軍人;
7、聘用后即構成回避關系的人員。根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2005年11月16日人事部第6號),凡與聘用單位負責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或者近姻親關系的應聘人員,不得報考和應聘該單位負責人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崗位。
8、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招聘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