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考調條件
(一)基本條件
具備《公務員法》規定的基本條件。
(二)資格條件
1.年齡35周歲以下(1981年9月30日以后出生);
2.具有全日制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
3.具備公務員身份;具有1年以上公務員工作經歷,鄉鎮新錄用公務員需滿足最低服務年限要求;
4.同等條件下,有相關專業職稱和工作經歷者優先;
5.歷年年度考核均為稱職及以上等次;
6.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7.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報考:
(1)受過刑事處罰的;
(2)受過黨紀政紀處分的;
(3)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4)在試用期內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