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定標準:林業工程師須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以及本專業有關法規、標準、規程,了解相關專業知識及本專業最新技術狀況和發展趨勢,能將新技術成果應用于工作實踐;能獨立承擔本專業工程設計或從事生產、技術管理工作,有較豐富的專業技術工作經驗,能解決本專業較復雜疑難技術問題,業績較顯著,取得一定價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術創新中取得較好效果;公開發表、出版本專業有一定水平的論文、著作;有指導初級專業技術人員工作的能力;較熟練運用外語獲取信息和進行學術交流;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第一條 適用范圍
本條件適用于我省從事森林培育、森林經營、調查規劃、森林保護、野生動物、水土保持、園林綠化、森林勘察、森林采運、木材加工、林產化工、經濟林果、花卉園藝、森林公園、森林旅游以及相關專業的規劃、設計、生產、加工、研究、推廣等技術工作的在職在崗工程技術人員。
第二條 思想政治條件
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任現職期間,考核稱職以上。
任現職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在規定的年限上延 遲申報:
(一)年度考核基本稱職及以下或受單位通報批評者,延遲1年申報。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或已定性為技術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延遲2年申報。
(三)弄虛作假,偽造學歷、資歷,剽竊他人成果者,延遲3年申報。
第三條 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碩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3年以上。
(二)研究生班畢業或取得雙學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師職務3年以上。
(三)大學本科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師職務4年以上。
(四)大學專科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師職務5年以上。
(五)中專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20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師職務5年以上。
(六)雖不具備上述學歷,但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師職務5年以上;或具備上述學歷,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師職務3年以上。任現職期間,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國家、省(部)級科技成果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廳)級科技成果獎一、二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2.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青年科技獎獲得者,或中國林學會梁希獎、陳嶸獎(學術類)及青年科技獎獲得者,或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丁穎獎獲得者。
第四條 外語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掌握一門外語。參加全國或全省統一命題考試,成績符合規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外語:
1.獲碩士學位。
2.任現職期間公派出國留學或工作,出國前通過國家出國人員外語水平考試,并在國外學習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條 繼續教育條件
任現職期間,按照《廣東省科學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要求,結合實際專業技術工作需要,參加以新理論、新技術和新方法為主要內容的繼續教育,達到所規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繼續教育的有效證明。
第六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省(部)級科技項目或工程項目的參加者。
(二)市(廳)級下達的科技項日或工程項目的主要參加者。
(三)縣級以上林業科技項目或工程項目主持人,或2個項目以上的主要技術負責人。
(四)獨立完成本單位技術性較強的生產項目或科研項目3個項目以上。
(五)撰寫國家、行業、地方,企業技術標準2項以上的主要參加者。
(六)縣級以上營林、森林工業、林產化工生產性項目2項以上的主持者或主要技術負責人。
(七)縣級以上森林保護責任區內森林保護項目的主持者或主要技術負責人。
(八)縣級以上森林資源管理、森林調查、林業專業調查的主持者或主要技術負責人。
(九)市(廳)級以上推廣項目或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2項以上的主要參加者。
第七條 業績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市(廳)級以上科技成果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獲本專業發明專利(發明人),在生產中取得較明顯的經濟效益、生態效益、社會效益。
(三)主持營林工程1萬畝以上,或主持林木良種推廣,增益達15%以上,并經市以上林業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四)在采伐限額內,主持森林采伐運輸、木材檢驗5萬立方米以上,并及時更新造林,經市以上林業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五)在森林保護責任區內連續5年或累計8年達到森林災害控制責任指標的主要技術貢獻者。
(六)參加縣級以上森林調查或市(廳)級以上林業專業調查3次以上,經市以上林業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七)在勘測設計、木材加工、林產化工、花卉生產、經濟林果等項目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開發新產品或改善企業管理,提高工效或增加經濟效益達10%以上1項。
第八條 論文、著作條件
任現職期間,公開發表,出版本專業有一定水平的論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編著者),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
(二)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論文1篇。
(三)在市級專業期刊發表論文2篇。
(四)在市級以上專業學術會議宣讀論文2篇。
(五)在市級專業期刊發表論文1篇以及為解決技術問題而撰寫的專項技術分析(論證)報告1篇。
第九條 附則
(一)凡符合上述條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條規定的材料者,可申報林業工程師資格,并按規定的程序送評。否則,各級人事(職改)部門不予受理,評委會不予評審。
(二)本資格條件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1.文中“××以上”是包括××在內及以上。如:稱職以上指稱職、優秀;2年以上指2年及以上。
2.科技成果獎包括自然科學獎、發明獎、科技進步獎、星火獎、農業技術推廣獎、優秀工程獎、優秀設計獎、優秀調查獎等獎項。
3.實質內容相同的成果分別獲得多個獎項時,以獲最高獎項為準,只計1項。
4.“省級以上專業期刊”是指有“CN”或“ISSN”刊號的專業刊物,或省級以上專業主管部門或學術機構主辦的定期出版的專業刊物;“市級專業期刊”是指市級專業主管部門或學術機構主辦的定期出版的專業刊物。
5.“科技成果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等級內額定人員,以獎勵證書為準。
更多信息請查看職業資格考試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