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需提交材料
1、夫妻雙方及其孩子的《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2、夫妻雙方《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已婚);
4、《嬰兒出生醫學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已生育子女對象);
5、《一孩生育證》、《計劃生育服務手冊》、《二孩生育證》原件及復印件(已辦領的提供,沒有辦領的不用提供);
6、《結扎證》或《放環證》(已生育子女對象)原件及復印件;
7、繳交社會撫養費(繳交計劃外生育費、繳交超生罰款)發票(計劃外或超生對象)原件及復印件;
8、離婚的提供離婚協議書原件及復印件;
9、審驗對象屬外縣的要提供戶籍所在地縣級人口計生部門出具的婚育狀況證明。
9、如辦理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計生證、未婚證)的,也一并提交審查,未辦理的不用提供。
二、審驗時間:2014年8月20日至2014年8月22日
(按戶籍所在地)
20日上午:縣直、平山鎮、石塘鎮、佛子鎮
20日下午:外縣、靈城鎮、新圩鎮、豐塘鎮
21日上午:舊州鎮、太平鎮、沙坪鎮
21日下午:平南鎮、煙墩鎮、檀圩鎮
22日上午:武利鎮、文利鎮、伯勞鎮
22日下午:那隆鎮、三隆鎮、陸屋鎮
三、審驗地點:縣人口計生局三樓政策法規股
靈山縣人口與計劃生育局
201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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