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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及創新能力, 根據《關于印發<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12〕342號)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來源于中央財政專項資金,用于獎勵攻讀碩士、博士學位期間學習成績優異、科研能力突出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條 廣西藝術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由研究生處(學院)和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共同組織實施。
第二章 獎勵標準與基本條件
第四條 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2萬元。凡取得正式學籍、已注冊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均有資格申請。
第五條 申請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在校期間未受過任何法律、紀律處分。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積極參加學校集體活動及“助教、助研、助管”等實踐活動。
(四)遵守學術道德,恪守學術規范,無學術不端行為。
(五)學習成績優異,專業能力突出。學位課程單科成績不低于85分,非學位課單科成績不低于75分(一年級研究生除外)。
(六)科研能力或創新實踐能力突出,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 理論類研究生在省部級以上專業學術刊物上公開發表本專業研究領域學術論文不少于2篇或出版有一定學術價值的專著、教材(第一作者或導師為第一作者、本人為第二作者);技能類研究生參加省級及以上專業展、演,或在本專業領域內相當于省級及省級以上組織的展、演,獲得優秀獎(含優秀獎)以上的名次。
2. 獲得省級三等獎(含)以上專業比賽獎勵;
3.獲得校園文化藝術節一等獎以上;
4.主持省級以上科研創新項目并已結題。
第六條 如在道德風尚、科學研究、學科專業比賽、創新成果、社會實踐、社會工作等方面表現特別優秀,為我院發展做出突出貢獻,滿足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請國家獎學金(以下榮譽或成果由校評審專家組認定)):
1. 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表現突出,具有見義勇為、助人為樂、奉獻愛心、服務社會、自立自強的實際行動,在本校、本地區產生重大影響,在全國產生較大影響,有助于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并獲得全國性榮譽稱號。
2. 在專業學習和科學研究中取得突出成績。理論類研究生在國家級核心期刊發表本專業領域研究論文1篇或出版有一定學術價值的專著、教材(第一作者或導師為第一作者、本人為第二作者);技能類研究生參加省部級以上重大展演獲得優異成績,研究生創作、參演的作品(集體項目應為第一主創人員)為學校贏得榮譽。
第七條 上述五、六各項中要求的成果、獎勵及榮譽要求均為近兩年獲得。
第八條 同等情況下優先考慮參加并完成國家級、省部級、校級科研項目,獲得學校及各類競賽獎項等的學生。
上年度已獲得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者,其申請成果不得作為再次申請時的成果使用。
被破格錄取的一年級研究生新生不參與當年次評選。
第三章 評審組織與名額分配
第九條 學院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成員由學院黨政主管領導、研究生處(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財務處、紀檢監察處等相關部門負責人以及研究生導師代表組成,其職責為:負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和名額分配方案,統籌領導、協調、監督評審工作,裁決學生對評審結果的申訴。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起草實施細則、名額分配方案,匯總、審核上報材料,統一保存全校的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資料。
第十條 各研究生培養單位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由本單位院長、書記、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長(副主任)和副書記、研究生導師、研究生輔導員、研究生教務秘書、研究生代表組成,其職責為:負責制定本單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細則,組織本單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申報、審核及初評等工作。
第十一條 學院原則上根據教育部下達的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名額與學院在校研究生人數的比例,下達各培養單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名額,并適當向基礎學科和國家亟需的學科(專業)傾斜。
第四章 評審程序
第十二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每年評審一次,所有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攻讀碩士學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資格申請。申請人應如實填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向所在培養單位提交申請。
第十三條 我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評審工作在學院研究生獎學金評審工作領導小組監督下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教育法規,杜絕弄虛作假,確保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用于獎勵特別優秀的研究生。
第十四條 各培養單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對申請國家獎學金的研究生進行初步評審,評審過程中應充分尊重本單位學術組織、研究生導師的推薦意見。培養單位確定本單位獲獎學生名單后,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條 初評結果公示無異議后,提交研究生處,由學院研究生獎學金評審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專家進行審議。審議結果在全校范圍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初評結果有異議的學生,可在初評結果公示期間向所在單位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各單位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并予以答復。如學生對學校審議結果存在異議,可在學校公示階段向校研究生處(學院)或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訴。
第五章 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十七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學校將研究生獲得國家獎學金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并頒發國家統一印制的榮譽證書。
第十八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資金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并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九條 研究生凡在獎學金評比過程中弄虛作假,違反學術道德規范(造假、抄襲、剽竊等學術不端行為),經查證屬實,取消當事人在校期間各類獎勵評獎資格,已獲國家獎學金將停止發放并追回已發放獎學金,并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條 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相關文件要求,我校研究生處(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進行日常管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申請條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研究生處(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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